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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考研法硕非法学专业基础课试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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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7 19: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于广大考研的同学们来说,真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以下是中公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0年考研法硕非法学专业基础课试题及答案解析”,希望对2018的考生有所帮助。
  201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
  专业基础课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试题要求。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A国公民甲在我国境内抢劫A国公民乙后逃回A国,被A国法院判处3年监禁。甲刑满后来到我国,我国法院对甲的上述抢劫行为行使管辖权,是基于
  A.属人管辖原则 B.属地管辖原则
  C.保护管辖原则 D.普遍管辖原则
  【答案】B
  【分析】这道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问题。
  刑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一规定确立了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对刑事犯罪的属地管辖原则是一国排他性地独立自主处理本国领域内的一切事务,不受任何外来干涉的最高领土主权的体现。根据属地原则对犯罪的属地管辖权是刑事管辖权的核心,是保证我国刑法可能适用的前提和基础。凡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只要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特殊情况,都应该无例外地适用我国刑法。甲是外国公民,其所实施的抢劫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领域内,故不存在我国司法机关对其依据属人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对其行为进行刑事管辖的条件,故选项A、C不是正确的选项。而普通抢劫犯罪,不属于应当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管辖的犯罪,同时,该犯罪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事实本身也排除了普遍管辖原则适用的前提,因为普遍管辖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都不可适用的情况下,才予以启动的一个刑事管辖原则。故D选项也不正确。甲的行为发生在中国领域内,不管其犯罪对象是否是中国人,都应适用中国刑法。因此,本题中只有B选项是正确的选项。
  2.甲将自己亲生的婴儿以2万元价格卖给他人。甲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的这一认识错误属于
  A.法律认识错误 B.对象认识错误
  C.客体认识错误 D.手段认识错误
  【答案】A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刑法中的错误的分类问题。
  刑法中的错误可以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所谓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以及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罚处罚所产生的错误理解。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其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产生不正确的理解,其中又可分为客体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手段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等等。题干中的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的客体、对象、手段等并没有发生认识错误,而是对于该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产生了错误认识,因此,不属于事实认识错误,故B、C、D选项不是合适的选项,而只有A选项切合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情况。
  3.行为人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而引起损害结果的,不是犯罪。这是由于行为人
  A.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认识
  B.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
  C.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过失
  D.不具备犯罪的主体条件
  【答案】C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关于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而引起损害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因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被刑法认为不是犯罪。因此,在行为人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而引起损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本身的条件可能完全符合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的要求,在主观方面可能有认识,也可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预见,因此,A、B、D选项都不是不可抗力不被认为是犯罪的根本理由。对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而引起损害结果,其不认为是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即没有犯罪的罪过心理。故C选项是唯一正确的选项。
  4.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
  A.单位犯罪都是故意犯罪
  B.单位犯罪都是以牟利为目的的犯罪
  C.单位犯罪都采用双罚制
  D.单位犯罪也可以只处罚自然人
  【答案】D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关于单位作为犯罪主体方面的内容。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但是,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情况来看,单位犯罪虽然主要是故意犯罪,但并不排除单位也可以构成过失犯罪,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因此,A选项存在着以偏概全的错误;单位犯罪虽然大多是以牟利为目的的犯罪,但也存在着不以牟利为目的的单位犯罪,如一些过失单位犯罪,即不是以牟利为目的的单位犯罪,另外,即使在故意犯罪中,也存在着不以牟利为目的的犯罪,如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等,故,B选项也不是正确选项。虽然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采用以双罚制为主的处罚原则,即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但在刑法中也规定有不少的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的单位犯罪。因此,C选项也存在着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在我国刑法中,有些单位犯罪并不对单位判处刑罚,而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如上述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都规定只处罚自然人。故D选项的内容是与我国刑法的规定情况相吻合的,是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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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7 20: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5.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预备的是
  A.甲买回剧毒农药意图杀害妻子,后念及夫妻多年情分,悄悄将农药处理掉
  B.乙以出卖为目的,买到一婴儿后,但尚未出手即被抓获
  C.丙尾随从银行取款出来的刘某,意图抢劫,在小区入口处被保安阻拦
  D.丁乘某女不备,将其扑倒,意欲强奸,却被该女制服
  【答案】C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关于犯罪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之间的区别问题。
  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犯罪的未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的情形。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一个犯罪行为属于既遂还是未完成形态,需要考虑法律对该犯罪的规定情况。本题中,选项A中的行为,比较易于判断,行为人因为自动放弃犯罪,且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因此,属于犯罪中止,故不符合题意,不是正确的选项。选项B中的行为人虽然没有达到出卖的目的,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情形之一。因此,拐卖儿童罪的既遂并不以行为人出卖儿童成功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上述行为中的一种,即构成拐卖儿童罪的既遂。因此,该选项中的行为是拐卖儿童罪的既遂行为而不是预备行为,故也不是正确选项。D选项中,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强奸行为中的暴力行为,即已经着手实施强奸罪的实行行为,着手实行相应的犯罪实行行为,即不能再成立犯罪的预备,故,D选项也不是正确选项。C选项中的丙,尾随刘某,意图抢劫,这一尾随行为本身即是在为犯罪制造条件,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在犯罪预备阶段被阻止,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预备的条件。故该选项是符合题意的唯一正确选项。
  6.甲想杀死乙,从远处向乙开枪射击,致乙重伤。甲的行为符合
  A.标准的犯罪构成 B.修正的犯罪构成
  C.基本的犯罪构成 D.派生的犯罪构成
  【答案】B
  【分析】本题考查的是关于犯罪构成的分类方面的知识。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法益侵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本题干中的犯罪情形,犯罪没有达到既遂,因此,不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和标准的犯罪构成,又因为犯罪行为中没有故意杀人罪条文所规定的较重或者较轻的情形,因而也不属于派生的犯罪构成。该题中的犯罪人基于杀人的直接故意,却没有出现他人死亡的结果,从而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形态。对之适用故意杀人罪正是以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而形成的犯罪构成。因此,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故B选项是正确的选项。
  7.根据刑法规定,减轻处罚是
  A.判处法定刑中比较轻的刑罚 B.判处法定刑中最轻的刑罚
  C.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D.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答案】C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关于量刑情节的适用问题。
  对于量刑情节的适用,刑法条文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即从重、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因此,本题选项中,A、B选项给出的内容并不符合刑法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D选项的内容实际上是从重与从轻处罚的内容,故都不符合减轻处罚的规定内容。只有C选项即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内容符合刑法对减轻处罚的规定。
  8.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数罪并罚时采用限制加重原则
  B.并科原则可以适用于附加刑和管制
  C.数罪中有被判处死刑的,对主刑应采用吸收原则
  D.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
  【答案】C
  【分析】本题考查的是关于数罪并罚方面问题方面的知识。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从这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实行的是综合原则,即以限制加重为主,以吸收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原则。上述选项中,A选项犯有以偏概全的错误,没有考虑到数罪并罚中还有吸收与并科原则内容的存在;B选项扩大了并科原则的适用范围,并科原则只适用于附加刑与主刑之间;选项D也存在着以偏概全的问题,数罪都判处有期徒刑的固然可以适用限制加重原则,但限制加重原则并不是只适用于有期徒刑,对于数罪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也适用限制加重原则。C选项的内容符合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规定,即数罪中有被判处死刑的,对其他主刑采用吸收原则。故C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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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甲在行驶中的公共汽车上与售票员发生争执,气愤之下举起随身携带的铁锤猛砸汽车车窗,致车窗玻璃破碎、车窗变形,造成经济损失1万余元。甲的行为构成
  A.破坏交通工具罪 B.故意毁坏财物罪
  C.破坏交通设施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B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与破坏财产罪的界限问题。
  根据刑法的规定,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发生倾覆或者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如果对上述交通工具进行破坏但又不致于使其发生倾覆或者毁坏危险,不会危害公共安全的,即不致于造成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不符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构成,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题干中的行为,虽然是对公共汽车进行破坏,但该种破坏行为并不致于使其发生倾覆或者毁坏危险,危及公共安全,不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因此,不符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构成。故A选项不正确。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对保障交通工具安全运行的设施进行破坏,而不是对车辆本身进行破坏,且要求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因此,C选项不正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指采用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方法相类似的方法,足以或者已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题干中的行为,显然不具有与放火、爆炸等行为的类似性,且不会危害公共安全,因此,D选项也不是正确选项。这种行为,因为对车辆的设施进行破坏,但又不会危害公共安全,因其数额较大,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定罪处罚。
  10.甲伪造10万美元后,出售了其中的5万美元假币,还剩5万美元假币没有出售。对甲的行为应
  A.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B.以伪造货币罪与出售假币罪并罚
  C.以出售假币罪定罪处罚 D.以伪造货币罪与持有假币罪并罚
  【答案】A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伪造货币犯罪及罪数方面的问题。
  伪造货币罪是指依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公共信用的行为。这里的货币包括外币和港澳台币。伪造货币行为只要伪造出货币即可构成既遂,并不要求将货币全部出售。行为人既伪造货币又运输、出售、持有、使用假币的,不构成数罪,只以一个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因此,上述选项中只有A选项是正确的,其他选项是不正确的。
  11.甲因与乙有仇,便捏造乙卖淫的事实,到处散布并向公安局告发,使乙受到严重精神伤害。甲的行为构成
  A.诬告陷害罪 B.报复陷害罪
  C.侮辱罪 D.诽谤罪
  【答案】D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关于诽谤罪与类似犯罪的界限问题。
  甲捏造了乙卖淫的事实,并向公安机关告发,但由于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卖淫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因此,此种告发行为并不会导致对乙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诬告陷害罪要求的捏造他人犯罪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构成要件,因此,A选项与题干内容不相吻合。报复陷害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举报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因此,B选项也与题干的内容不相符。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它不包含捏造事实来贬低他人人格的内容,因此,C选项也不符合题意。诽谤罪是指捏造并公开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题干中的情形,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故D选项是正确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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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7 22:34:45 | 显示全部楼层

  12.下列行为中,构成招摇撞骗罪的是
  A.甲冒充某省电视台记者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
  B.乙冒充工商局副局长玩弄多名女青年
  C.丙冒充国有公司总经理玩弄多名女青年,并致两人怀孕
  D.丁冒充某大学招生办主任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
  【答案】B
  【分析】本题考查的是关于招摇撞骗罪成立条件方面的知识。
  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因此,其冒充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A、C、D选项中,行为人的行为虽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但其冒充的对象都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不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只有B选项冒充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故B选项正确。
  13.下列行为中,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是
  A.甲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
  B.乙谎称张三委托其保管的名贵字画被盗,将该字画据为已有
  C.丙多次潜入陵园窃取骨灰
  D.丁捡到信用卡后,在柜台上试中密码取款,数额较大
  【答案】A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关于盗窃罪与其他类似犯罪之间的区别问题。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选项B中的行为,其非法占有了他人财物,但并没有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而是采用了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手段,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可以构成侵占罪;选项C中的行为对象,不是财物,不符合盗窃罪的对象要件,因此,也不构成盗窃罪;选项D中的行为,是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故也不是正确的选项。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的,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故应选择A选项。
  14.甲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去外地参与传销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监督机关得知后多次通知其即刻返回,但甲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返回,情节严重。对甲应当
  A.撤销缓刑,同时认定构成脱逃罪,两罪并罚
  B.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C.重新确定缓刑考验期
  D.撤销缓刑,对原犯罪从重处罚
  【答案】B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有关缓刑撤销条件方面的内容。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缓刑是指对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或者没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对缓刑的撤销,刑法规定了三种情况:一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二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三是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本题中的行为人的行为,只是违反规定,与在监管机关监管下脱逃不同,不构成脱逃罪,因此,A选项不正确;在缓刑考验期间严重违反规定,不存在重新确定缓刑考验期的问题,法律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C选项也不正确;对撤销缓刑的,只能是将原判刑罚与新犯的罪进行数罪并罚,或者执行原判刑罚,法律没有规定撤销缓刑对原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故D选项也错误。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故B选项是唯一正确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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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7 23:39:02 | 显示全部楼层

  15.某矿井在开采中瓦斯浓度超标,工人向矿主反映。矿主拒绝解决问题,并威胁不干活即开除,要求工人继续采矿,致3人窒息死亡,5人重伤。该矿主的行为应定为
  A.重大责任事故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答案】D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有关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的区别问题。
  在刑法修正案(六)以前,强令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一种行为形式,但根据刑法修正案(六)将该种行为规定在刑法第134条第二款中,并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刑法第134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定名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该题考查了考生对相关规定的修改情况。根据这一规定,题干中的行为应属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其虽然有致人死亡的后果,但由于刑法对此作了特别规定,不再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也不适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因此,D选项是正确的选项。
  16.甲与国有公司仓库保管员乙合谋后,由甲在乙值班时将库存物资运出。销赃所得3万元由二人平分。在本案中
  A.甲、乙都构成贪污罪
  B.甲、乙都构成盗窃罪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贪污罪
  D.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乙构成盗窃罪
  【答案】A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关于盗窃罪、贪污罪的及共同犯罪方面的知识。
  贪污罪是特殊主体犯罪,即一般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但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共同贪污行为的犯罪人。刑法第382条第三款规定,其他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物的人员相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论处。因此,关键在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贪污的故意与行为。题干中的情形,是甲与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仓库保管员)相合谋,利用甲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盗出。行为人虽然也实施了盗窃行为,但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的,是贪污行为的一种方式,故本案应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选项B中的内容没有考虑到行为的特殊主体性质,认为构成盗窃罪,不符合刑法有关贪污罪及共同犯罪的规定,不是正确选项。选项C、D将一个完整的共同犯罪对犯罪人分别定罪,既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也不符合共同犯罪的理论,故选项C与选项D的内容都不正确。只有选项A的内容符合法律对该情况的规定。
  17.甲报复杀害其仇人乙,在农贸市场将自制的爆炸装置点燃后掷向乙,致乙重伤,并造成三名菜农轻伤。对甲的行为应定为
  A.故意杀人罪 B.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C.故意伤害罪 D.爆炸罪
  【答案】D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关于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及罪数方面的问题。
  故意杀人、伤害行为也可以以爆炸的方式实施,如何区分以爆炸的方式杀人、伤害行为是构成爆炸罪还是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区分的关键在于采用爆炸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是针对特定的犯罪对象实施的,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人,而爆炸罪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在区分两者的界限时,必须考察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如果一个以爆炸方式杀人的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则构成爆炸罪,而不再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题干中的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其目的是想杀害其仇人,但其行为已经造成了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因此,应构成爆炸罪,对因爆炸而造成的他人重伤、轻伤,为爆炸罪所吸收,而不再另外定罪,也不需要数罪并罚。因此,在本题的选项中,D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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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国家工作人员甲与普通公民乙相互勾结,由乙接受他人财物,由甲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甲、乙的行为
  A.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 B.属于任意的共同犯罪
  C.属于特殊的共同犯罪 D.不成立共同犯罪
  【答案】B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关于共同犯罪形式方面的问题。
  在刑法理论上,所谓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构成法律规定的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犯罪,如聚众性的犯罪、暴乱、叛乱类的犯罪及一些集团性的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等等,即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所谓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犯罪主体数量的犯罪,即法律对该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限制,一个人可以实施的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共同犯罪。所谓特殊的共同犯罪,亦称犯罪集团,指3人以上为多次实施某种或某几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国家工作人员与普通公民相勾结,由普通公民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虽然普通公民本身不能单独构成受贿罪,但其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使自己的行为成为受贿罪的一个组织部分,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受贿的共同故意,能成立共同犯罪,故D选项不正确。受贿罪是一个人可以实施的犯罪,法律没有规定受贿罪的实施必须二人以上,因此,不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故A选项错误。题干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与普通公民之间没有形成犯罪集团,故C选项也不正确。受贿罪是一人可以实施的犯罪,而在该案中由二人以上实施,属于任意的共同犯罪,故B选项是正确选项。
  19.下列行为中,应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的是
  A.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甲打电话告知犯罪嫌疑人张三将对其执行逮捕的机密,张三听后随即潜逃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接受国外情报机构收买,为其提供所掌握的国家秘密
  C.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丙未经许可,私自出售本单位保密的专有技术配方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丁为筹措儿子的留学费用,将掌握的国家秘密出售给境外媒体
  【答案】A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关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成立条件及其与其他类似犯罪的区别问题。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特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犯罪主体是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接受间谍机构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向其提供国家秘密的,应构成间谍罪;如果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则应该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而不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如果所泄露的秘密不属于国家秘密而是一般公司、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本题中,A选项中的行为符合将国家秘密故意泄露给他人,且造成较严重的后果,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故是正确选项。B选项中的行为应构成间谍罪,C选项中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D选项中的行为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这三个选项中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不是正确选项。
  20.下列行为中,应以抗税罪定罪处罚的是
  A.企业负责人甲指使财务人员拒不进行纳税申报
  B.公司经理乙在税务人员来征缴税款时指使职工暴力抗拒,致该税务人员重伤
  C.公司财务人员丙在税务人员来征缴税款时将账薄隐藏起来,拒不交出
  D.企业负责人丁在税务人员来征缴税款时拒绝缴纳,并指使职工砸坏征税工作车辆
  【答案】D
  【分析】本题考查的是关于抗税罪的成立条件方面的知识。
  抗税罪是指纳税人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拒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不构成抗税行为,而属于逃税行为,故A选项不正确。抗税罪中的暴力方法所能容纳的限度为轻伤以下的暴力,如果在抗税过程中采用暴力方法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故B选项也不正确。隐藏账簿拒不交出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或者成为逃税罪的手段行为,因此,C选项也不正确。D选项中砸坏征税工作车辆行为属于暴力行为,且这种行为服务于拒不缴纳税款的目的,应该构成抗税罪,故是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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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8 01: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21.下列选项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是
  A.7个月的胎儿 B.满月的婴儿
  C.会画画的猩猩 D.被诽谤的死者
  【答案】B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认定。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本题中,选项A和D显然不符合《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选项C中猩猩是动物,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当然谈不上民事权利能力问题。所以D为正确选项。
  22.公民因飞机失事失踪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时间要件是
  A.飞机失事发生之日起满2年 B.政府公布失踪人员名单之日起满2年
  C.飞机失事发生之日起满4年 D.政府公布失踪人员名单之日起满4年
  【答案】A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时间的起算点。
  《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根据这条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本题中,飞机失事属于意外事故,公民因飞机失事失踪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时间应是,飞机失事发生之日起满2年。所以A为正确选项。
  23.甲与乙约定:"甲的儿子如果去外地工作,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生效。"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为
  A.消极的解除条件 B.积极的解除条件
  C.消极的延缓条件 D.积极的延缓条件
  【答案】D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种类认定。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把条件分为两组,一组是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另一组是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就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积极条件是指把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内容。消极条件是指把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内容。上述两组条件可以联系起来运用,成为积极的延缓条件、消极的延缓条件、积极的解除条件、消极的解除条件。在本题中甲与乙约定的条件,既是延缓条件又是积极条件,故D选项正确。
  24.甲欲按乙公司寄送的价目表上的报价购买某型号电脑一台。某日,甲委托朋友丙转告乙公司其购买意向。在民法上,丙是甲的
  A.代理人 B.代表人 C.传达人 D.居间人
  【答案】C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传达人的认定。
  回答本题的关键是如何对代理人、代表人、传达人和居间人进行区分。代理人是指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的人。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传达人是表示本人已决定的意思或转达本人的意思表示的人。居间人是指向他人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交易媒介的人。本题中,丙将甲决定的购买电脑的意思转告给乙公司,甲是传达人,故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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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8 02:47:56 | 显示全部楼层

  25.出租人甲将房屋交给承租人乙占有使用,乙对该房屋的占有属于
  A.直接占有 B.间接占有 C.善意占有 D.恶意占有
  【答案】A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占有类型的认定。
  占有是指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一种状态。依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或根据,占有可以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根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权占有又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没有合法根据而为之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为之占有。依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物,占有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即直接对物加以管领之占有;间接占有指虽不直接占有物,但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物加以间接支配的占有。出租人甲将房屋交给承租人乙占有使用,乙对该房屋的占有显然属于直接占有,而非间接占有,所以选项A正确,B选项错误。而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分类,出租人甲将房屋交给承租人乙占有使用,乙对房屋的占有是有权占用,故选项C和选项D是错误的。
  26.下列选项中,属于所有权继受取得方式的是
  A.先占 B.遗赠 C.添附 D.生产
  【答案】B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所有权继受取得方式。
  所有权取得的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遗赠是遗赠人用遗赠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与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方式之一。故选项B正确。选项A中的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选项C中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选项D中的生产是指通过人的劳动攫取自然物,创造社会财富的过程。这三个选项均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所以不符合题意,非正确选项。
  27.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用水纠纷时,对有过错一方影响他方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应当责令其
  A.赔礼道歉 B.消除危险 C.排除妨害 D.恢复原状
  【答案】C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认定。
  根据民法规定,本题所给四个选项均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回答本题的关键是如何区分它们的适用情形。选项A中的赔礼道歉是指侵害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达歉意,其主要用于侵害人身权。选项B中的消除危险是指侵害人消除由其行为或物件引起的现实存在的某种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状态。选项C中的排除妨害是指侵害人排除由其行为或物件造成的妨碍他人权益实现的客观事实状态。选项D中的恢复原状是指将受害人的财产恢复到受到侵害之前的状态。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用水纠纷时,对有过错一方影响他方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对他方造成的用水妨碍。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
  28.甲将一件名贵瓷器交乙保管。在保管期间,乙提出购买此瓷器,甲乙双方达成买卖合意。在买卖合同中,瓷器的交付方式属于
  A.简易交付 B.现实交付 C.指示交付 D.占有改定
  【答案】A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动产物权的交付方式。
  《物权法》第2章第2节规定了动产交付方式,除了现实交付外,还包括三种拟制交付方式。其中,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或其代理人因合同业已占有出让人的出让物的,出让人与受让人或其代理人形成物权转让合意时,交付即为完成。指示交付是指出让人的出让动产被第三人占有的,出让人将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告知占有人向受让人交付该动产,交付即完成。占有改定是指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需要继续占有出让的动产的,由出让人与受让人订立合同,使出让人由原来的所有人的占有改变为非所有人的占有,而受让人已取得物权,只是将占有权交出让人行使一定时间,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出让人再按约定将该动产交还受让人直接占有。本题中,甲将交乙保管的一件名贵瓷器,在保管期间出卖给乙,在双方形成转让合意时,交付即应完成,属于简易交付,选项A是正确的。
  29.下列合同中,当事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的是
  A.行纪合同 B.买卖合同 C.租赁合同 D.委托合同
  【答案】A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留置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我国,留置权只适用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行纪合同以及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类型合同。选项B买卖合同、选项C租赁合同、选项D委托合同均不属于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只有选项A属于留置权适用范围,是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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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8 03: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30.债务人将其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生效条件之一是
  A.通知债权人 B.债务人充当保证人
  C.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D.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
  【答案】C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债务移转的要件。
  债务移转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而发生的债务人的变更。债务移转的要件包括:须存在有效的债务;须有以债务移转为内容的协议;须债务具有可移转性;须经债权人同意。可见,选项C是正确的。
  31.在以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时,下列行为属于承诺的是
  A.投标 B.定标 C.开标 D.招标
  【答案】B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认定。
  招标投标,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公告,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认为最优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方式。招标投标一般包括以下阶段:招标阶段、投标阶段、定标阶段。如果和一般情况下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相对应,那么,招标为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定标为承诺。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
  32.2007年12月31日,甲被人打伤,但直至2008年4月30日,甲才得知凶手是乙。2008年12月5日至2008年12月14日,甲因所在地发生地震,无法与外界联系。甲向人民法院起诉不丧失胜诉权的最后日期是
  A.2008年12月31日 B.2009年4月30日
  C.2009年5月10日 D.2010年5月10日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诉讼时效的计算。
  回答本题,要正确把握和理解以下知识点:其一,正确界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本题涉及的纠纷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其二,明确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本题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8年4月30日,甲得知凶手是乙之日开始计算。《民法通则》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把握该条时应当注意,根据通说,如果权利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但不知明确的侵害人,权利人就不能提出请求,时效也不能开始计算。反之,只有权利人不仅知道权利被侵害,也必须知道明确的侵害人时,权利人才能提出请求,时效也才能开始计算。
  其三,掌握诉讼时效中止的具体适用。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而暂时中止诉讼时效进行的法律制度。中止是暂时停止计算已经开始的诉讼时效,待阻止时效计算的事由消除,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暂停的那段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本题中,2008年12月5日至2008年12月14日,甲所在地发生地震,就引起了诉讼时效中止,计算诉讼时效时,应将该期间剔除。综上所述,选项C是正确答案。选项A主要是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错误,选项B没有考虑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选项D适用的是普通诉讼时效,故均是错误选项。
  33.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0月10日交货,乙在收货后10天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先诉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答案】D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安抗辩权的认定。
  本题中的选项A、B、D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种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应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根据题意,甲可依法行使的抗辩权是不安抗辩权,选项D正确。至于选项C中的先诉抗辩权是保证合同中的一般保证人享有的权利,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权利,与本题题意相距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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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8 04: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34.自然人开始享有荣誉权的时间是
  A.出生时 B.取得荣誉称号时
  C.年满18周岁时 D.年满18周岁且取得荣誉称号时
  【答案】B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获得荣誉权的时间。
  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荣誉享有的获得、保持、利用并享受所生利益的权利。荣誉权的基本内容包括:荣誉获得权、荣誉维护权、荣誉利用权。荣誉获得权是指民事主体有权获得因其行为而授予的荣誉称号,任何他人不得加以妨碍、阻挠和干涉。只有在获得荣誉称号后,民事主体才能真正开始享有荣誉权。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
  35.超市怀疑顾客甲盗窃超市的商品,保安将其带至办公室搜身,无果。甲因此郁郁寡欢。超市侵害了甲的
  A.尊严权 B.身体权 C.健康权 D.名誉权
  【答案】A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尊严权的认定。
  本题中的尊严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都属于人格权,回答本题的关键是:如何对它们进行区分。尊严权,是指与自然人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基本内容是:一切自然人均享有人格尊严受到他人平等对待的权利,当自己的尊严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得到相应的救济。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进行支配并维护其安全与完满,从而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其基本内容是:保护身体完整性和完全性、支配自己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等身体组成部分。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健康、保持与利用其劳动能力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其基本内容是:健康维护权、劳动能力维护权和健康利益支配权。名誉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名誉,享受名誉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其基本内容包括名誉保有权、名誉维护权和名誉利益支配权。本题中,超市的行为没有侵害甲的身体,也没有损伤甲的健康,也谈不上损害甲的名誉,而是侵害了甲的人格尊严,故选项A正确。
  36.甲与乙约定:由甲从乙拍摄的照片中选择150幅,供出版之用。为出版的必要,出版社将甲选出的部分照片作了修剪。出版物封面标明:"甲著",封底标明"乙摄影"。本案中,出版社的行为
  A.既侵害乙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也侵害乙的署名权
  B.未侵害乙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也未侵害乙的署名权
  C.未侵害乙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但侵害乙的署名权
  D.侵害乙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未侵害乙的署名权
  【答案】D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侵害著作权的认定。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和署名权,都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本题中,出版社在出版物封底已标明"乙摄影",故没有侵害乙的署名权。出版社未经乙同意,擅自将乙拍摄的照片作了修剪,虽然是为了出版的必要,但侵害了乙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而其它选项表述均不完整。
  37.下列行为中,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是
  A.甲(8周岁)接受远房亲戚馈赠的现金1万元
  B.乙(14周岁)用压岁钱购买价值2800元的金项链
  C.丙从某公司购买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
  D.丁因受对方欺诈买回一部不能使用的手机
  【答案】D
  【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认定。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由于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以下两种: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但还要注意《合同法》扩大了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范围,第52条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即因欺诈、胁迫而签订的合同,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时,才当然无效。在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时是否无效,要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即将《民法通则》规定的一部分无效行为,修改为可撤销的行为。本题中,丁因受对方欺诈买回一部不能使用的手机,显然丁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但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丁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故选项D是正确的。选项A是有效的民事行为,选项B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选项C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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