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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政治思修与法基考点总结:关系型命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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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4 21:5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系型题目是考研政治思修与法基部分考查的重要题型,不仅在选择题目中经常出现,也是分析题考试的一种常考类型,因此,对思修与法基部分的有关关系型命题进行总结,有助于同学们集中把握这一类考点的复习。在此,我们继续为大家总结思修与法基中第六章的主要关系型问题。
  15.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同属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范畴。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内容。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途径。
  16.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1)权力来源于权利。国家权力的设置、国家机构的设置、国家重要官员的产生,都是公民行使权利的结果。因此,不是权力创造了权利,而是权利创造和批准了权力。(2)权力服务于权利。不仅是要防止对权利的侵犯,更重要的是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创造条件。(3)权力应当以权利为界限。国家权力不得随意侵入权利主体的自治空间,不得随意干预权利主体的行动自由。权利为权力的行使设定不可逾越的界限。(4)权力必须受到权利的制约。公民的权利就是国家的义务,公民通过行使政治权利对国家机构及其公务员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和控制,以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异化。
  17.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①两者是对立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一个是表征利益,另一个是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②两者相互依存、相互贯通。两者都不可能孤立存在与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③它们相互渗透、相互包含,而且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2)总量上的等值关系。首先是一个社会的法律权利总量和法律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其次是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互相包含,法律权利的范围就是法律义务的界限,法律义务的范围就是法律权利的界限。(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社会秩序;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人的自由。
  18.自由与平等的关系。
  树立正确的自由和平等观念,协调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关系,是法治思维的内在要求。法律上的自由观念最为核心的内容是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每个公民既善于行使和运用宪法、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权,充分表达和实现个人的意愿与追求,又要严格依照宪法、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制度和程序行使自由权,不得超越法定的范围和界限。法律上的平等观念最为核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循法律,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义务。
  19.实体与程序的关系。
  (1)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实体法和程序法既相辅相成、不可分离,又相互包容。实体法是规定社会主体权利、义务、责任的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是保障社会主体权利、义务、责任得以履行或实现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2)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追求实体公正,不能以违背或破坏程序为代价,要防止只求结果、不要过程、省略程序、违反程序等问题。强调程序公正,绝不意味着放弃对实体公正的追求,不能脱离实体公正搞所谓的程序至上或者程序优先,要避免只求过程不重结果。 
  (本文作者为中公考研辅导名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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