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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政治思修常用原则精神解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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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4 21:5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考研政治的思修主观题一般给的案例都非常具体和生活化,这一点与马原是高度接近的,这样案例选择就决定了考查内容不会是特别空泛的考点,也不可能考查某项制度。一般会经常出现“原则精神”一类的考点,下面我们就把这些考点总结一下。
  1.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
  (1)正确认识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关系。人具有个体性,有其特定的思维、行为方式和需要。人总是从自己特有的角度去认识和评价外界事物,表现出自己的个性和独立性。人又具有社会性。人是社会的人,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在社会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人的个体性与社会性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人的个体性中蕴含着社会性。人以个体的形式存在,同时又以社会的形式存在。在生物本能上,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获得生命生存和延续的条件;在自身价值的实现上,也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能找到途径和可能。人的这种社会性,意味着人必须经过充分的社会化的洗礼,使个体性与社会性统一起来,才能获得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基本条件。人的个体性和社会性的统一在人的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
  (2)正确认识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统一关系。人作为独立的个体存在,有维持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但是,人的需要不同于动物的需要,即使是人的本能需要,也深深地打上了社会历史的印记,成为一种社会性的需要。人的需要的满足,只能借助于社会,凭借一定的社会关系,通过一定的社会方式实现。因此,个人需要不纯粹是个人的,它或多或少是社会需要的反映,受社会物质和精神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社会需要也不是脱离个人需要独立存在的,社会需要是个人需要的集中体现,是社会全体成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需要的反映。孤立地、不联系社会需要来考虑个人需要,将使个人需要失去基础和条件,还可能导致个人欲望、个人需要的无限膨胀,最终不仅不能使个人需要得到满足,甚至还可能使个人走上危害社会、违法犯罪的道路。
  (3)正确认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归根到底是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个人与社会都有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体现在社会关系中就是个人利益,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体现在社会关系中就是社会整体利益。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社会利益离不开个人利益,个人利益也离不开社会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所有人利益的有机统一,它体现了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是个人利益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同时它也保障着个人利益的实现。个人应自觉地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要自觉服从社会利益。
  (4)正确认识享受个人权利与承担社会责任的统一关系。个人的权利是在社会中获得的,没有社会,个人的权利就无从谈起。离开了个人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个人的权利也就无从实现。因此,享受个人的权利与承担社会的责任是统一的。但是承担社会的责任并不与享受个人的权利简单对应,在道德要求上,不应把是否享受个人权利作为承担社会责任的先决条件。承担社会的责任,为社会作贡献,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前提。只有人人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为社会多作贡献,社会的财富才能不断增加,才能为人们享有权利提供雄厚的基础。个人也只有在承担社会责任中,才能使自己的人格健全、品德高尚,自我价值也才能得到充分实现。
  大家要注意的是,思修主观题考查范围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也包括法律基础,不可偏废。法律基础部分不涉及实体法的考查,只涉及社会主义法律精神、权利与义务。且纵观近几年真题,思修主观题的命题手法稳定,没有太大的跳跃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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