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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基础课刑法学真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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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4 11:5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考点]属人管辖原则。
    [解析]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主张凡是本国公民,无论是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D选项即适用属人管辖原则。A选项为属地管辖原则,B、C选项为外国公民,分别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及保护原则。
    2.【答案】D。[考点]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12月7日《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综上应选D。
    3.【答案】B。[考点]刑事责任年龄。
    [解析]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八种犯罪才应当负刑事责任。故甲15周岁时的盗窃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选B。
    4.【答案】C。[考点]身份犯。
    [解析]一般而言,犯罪之成立,与犯人之身份无关,但在若干情形,刑法将“身份”或“其它特定关系”规定为构成要件或为刑罚加减或免除之原因者,此种犯罪称为“身份犯”。反之,刑法上多数犯罪,原则上于行为人之资格并未设限,即为“非身份犯”,又称“普通犯”。可见本案所指并不是身份犯。“亲告罪”是指受害人告诉才构成犯罪,受害人不告诉的情况下即使司法机关知道的侵害事实的发生也不予处理。刑法规定的亲告罪包括五种罪名: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故选C。
    5.【答案】B。[考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解析]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由于刑事责任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也不认为其构成犯罪。故选B。
    6.【答案】C。[考点]罪过。
    [解析]刑法意义上的罪过,从心理学上的角度上讲,具备两个基本心理因素,这就是:认识和分辨事物的意识因素;决定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意志因素,但作为刑法上的罪过要求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表现为危害社会的行为并构成犯罪,包括故意和过失两方面。
    7.【答案】C。[考点]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
    [解析]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中止犯,只要其犯罪行为没有实际造成损害结果,则定其罪而免其刑。如果其犯罪行为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的,则应当减轻处罚。造成损害应为非犯罪既遂结果的损害。而法定最低刑,并非笼统地指特定犯罪的法定刑的最低刑,而是指与行为人所实施的特定具体犯罪相适应的法定刑所包括的具体量刑幅度的最低刑。故选C。
    8.【答案】A。[考点]走私淫秽物品罪。
    [解析]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显然甲的行为应认定为走私淫秽物品罪。
    9.【答案】B。[考点]盗窃弹药罪。
    [解析]盗窃弹药罪是指秘密地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盗窃弹药罪后私藏在家中,不能认定为数罪进行处罚,而应按一个盗窃弹药罪定罪从重处罚。
    10.【答案】D。[考点]抢劫罪、贩卖毒品罪。
    [解析]甲所实施的行为包括两个行为,前一个行为系抢劫毒品行为,构成抢劫罪,后一行为为贩卖毒品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由于后一个行为并不是前一行为的必然延续的阶段,不可吸收为一罪。甲的行为应以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二、多项选择题
    11.【答案】ABC。[考点]刑法渊源。
    [解析]我国刑法渊源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A为刑法典,B为单行刑法,C为附属刑法。
    12.【答案】ABD。[考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解析]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即该犯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没有犯罪目的,不可能为犯罪实施预备行为,没有出现法益侵害结果时,不可能成立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一般也不可能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在没有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下,也难以认定行为人有间接故意。因此,通说认为,间接故意犯罪不可能有未完成形态。
    13.【答案】BD。[考点]共同犯罪。
    [解析]如果行为人与他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也不一定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这种情形如,部分聚众犯罪、集团犯罪仅处罚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这时就不适用总则规定;刑法分则中部分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作为另一个罪名犯作特别规定,如: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盗窃案共同犯罪中,若出现转化为抢劫罪之情形,则不按同一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选B、D。
    14.【答案】ABCD。[考点]刑事责任的种类。
    [解析]广义上的刑事责任包括了选项中的四种情形,有期徒刑、责令赔礼道歉、免予刑事责任、责令具结悔过书。
    15.【答案】ABCD。[考点]自首。
    [解析]犯罪分子在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不同犯罪罪行,属于自首;交代同种罪行,但由于司法机关并无掌握原来犯罪成立事实,在此范围以外的同种罪行仍应作为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属于自首;单位犯罪在C、D两种情形下,属于主动投案自首的情形。
    三、简答题:
    16.【答案】(1)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2)其构成特征是:①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②行为产生了基本构成以外的重结果。③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有过错。④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法定刑。
    17.【答案】(1)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是:①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③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④主观方面是过失。
    四、论述题
    18.【答案】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分为: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只有在认定犯罪集团的前提下才能认定这种类型的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通常表现为:负责组建犯罪集团;召集、网罗犯罪成员;策划、制定犯罪活动计划;布置犯罪任务;指挥犯罪集团成员进行具体犯罪活动;等等。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如下三类: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即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起组织、领导作用,但积极参与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的骨干成员。
    ②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及骨干分子。根据刑法规定,聚众犯罪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参与违法活动的人都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二是聚众进行违法活动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而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三是只有聚众进行违法活动的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而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第一种聚众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以及虽然不起主要作用但在聚众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第二种聚众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也是主犯;在第三种聚众犯罪中,首要分子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只有一个首要分子,就不存在主犯的问题。
    ③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五、案例分析题
    19.【答案】(1)甲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将200万元国有资金借给个人使用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甲收受乙5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甲的上述行为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甲主动投案,如实交代挪用公款、受贿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乙,属于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乙与甲共同策划了挪用公款的行为方式,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乙为了获得200万元资金,给予甲5万元,构成行贿罪;乙用所得资金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乙的上述行为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乙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贩毒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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