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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林大学经济法学考研模拟试题(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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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4 11:5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模拟试题(二)答案解析
  考试科目:经济法学
  一、简述反垄断法实施的原则
  答:1、反垄断法实施的原则是指,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具体包括,合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2、合法原则是指:强调任何企业只要出现结合或者共谋等垄断行为或者状态就是为违法,而无需再考虑其他任何因素。
  3、合理原则是指:企业的结合或者共谋等垄断行为或状态本身不一定违法,而只有当该行为或状态却是限制了竞争,造成垄断弊害时,才应加以限制或禁止。
  4、两种反垄断实施原则各有优势,在司法实践中相互配合,已经成为大多数反垄断法遵循的基本分析方法。
  二、简述经济法的管理主体
  答:1、经济法管理主体是指经发主题体系“三层框架”中的政府主体,即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经济职能部门或者机构。它在市场监管、宏观调控关系中具有监管、调控主体的资格。
  2、经济管理主体的特征:一是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二是统一性与个别性相结合;
  3、经济管理主体资格的立法原则
  4、经济管理主体双重身份的分开原则
  三、简述税法的原则
  答:1、税收法定原则。一是税收要见法定原则,二是法律保留原则
  2、税收公平原则。一是税收主体地位应平等,二是税收权利义务制度设计对称。
  3、税收效率原则。一方面讲求经济效率,一方面讲求行政效率。
  四、论述市场监管法的价值
  答:1、市场监管法法的价值,是市场监管法对于人类社会的有用性,是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类社会需求的属性。
  2、市场监管法的公平价值,是指市场监管法在增进社会公平方面的有用性
  3、市场监管法的效率价值,是指市场监管法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技术进步和增进社会整体福利等方面的有用性。
  4、市场监管法的秩序价值,是市场监管法在恢复、维护和增进市场秩序方面的有用性。
  五、论述从整体主义方法论角度研究经济法
  答:1、整体主义方法论也是法学分支学科经济法的一种方法论,它是以整体作为研究的基点,通过群体行动的分析来说明该学科的基本立场和基本内容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进行的理论说明。整体主义方法论把社会看作是一个超越个体的独立存在,它有其独立于个体利益的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
  2、从整体主义方法论角度分析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3、从整体主义方法论角度分析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六、论述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答:1、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管理、层次管理与地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2、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3、。产品质量标准制度。
  4、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和差您质量认证制度。
  5、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6、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7、建立全社会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系统。
  综合
  一、简述权利义务的关系
  答:1、:法律权利是规定在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手段。
  法律义务是设定在或者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的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2、两者结构上相关:权利义务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
  (1)权利和义务是相互排斥的对立面
  (2)他们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
  3、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1)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相等
  (2)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相互包含
  4、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5、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二、简述物权的法定原则
  答:1、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布的创设新物权或者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物权法》第5条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有法律明确规定。
  2、物权法定的内容:
  (1)物权的种类法定
  (2)物权的内容法定
  3、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4、物权法定原则的种类
  三、简述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答: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并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种义务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一般认为不作为的特定义务来源有三种:
  1、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
  2、职业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3、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即由于行为人实施先前行为,使某种合法利益处在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该行为人产生采取积极行为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包括两种情形。
  四、论述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答:1、概念及其产生:是指不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而是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规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据此我们可以看出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具有如下特点:
  (1)在确定侵权责任时,不考虑侵害人有无过错。
  (2)不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侵害人是否有过错,也无需退订侵害人具有过错
  (3)适用范围由法律特别规定
  2、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有以下四种学说:
  一是风险说
  二是遏制说
  三是公平说
  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功能
  (1)补偿功能
  (2)防范损害功能
  (3)实现实质正义的功能
  4、侵权责任原则适用的具体情形
  五、论述法对人权的保障
  答:1、人权是指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是属于的或作为人该享有的,不可非法无理剥夺转让的权利,法律意义上的人权在宪法中一基本权利表现出来。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关于人的先天既存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法律上的一般承认。
  2、人权的法律保护首先体现在国内法的保护,其次体现在国际法的保护,两者互为补充,互为促进,护卫保障。
  3、人权的国内法保障:
  (1)人权的宪政保障
  (2)人权的立法保障
  (3)人权的行政保障
  (4)人权的司法保障
  4、人权的国际法保护
  (1)人权的国际法保护的内容
  (2)我国政府的做法
  六、论述刑法的定罪原则
  答: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和刑罚由刑法予以规定,无法无罪,无法无刑。其基本内容包括:
  (1)成为法主义
  (2)禁止任意解释
  (3)禁止事后法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原则
  (6)禁止出发不当的行为
  (7)禁止残酷、不均衡的行为
  2、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1)民主、自由、人权精神
  (2)限制国家权力 分三点
  (3)保障人权
  3、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
  (1)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实现
  (2)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实现。司法秩序对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实现的支撑;司法解释对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实现的支撑;罪刑法定原则事项对司法环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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