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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法律硕士民法必须背诵的概念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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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3 11: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1、不安抗辩权:先给付义务人在有(北京安通学校提供)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的权利。
          112、附随义务:化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
          113、债的保全: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114、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115、债权人撤销权:当债务人所为的养活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116、债的担保: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117、定金: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118、债务承担: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
          119、抵销: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120、提存: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121、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22、承诺撤回: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12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
          124、样品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
          125、试用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126、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北京安通学校提供)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人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
          127、拍卖合同:对物品的拍卖,即以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28、地上权:以建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种植物,并取得所有权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129、地役权:为了自己使用、经营土地的便利而通过订立合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物权。
          130、永佃权,以支付佃租为对价而永久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作或畜牧的权利。
          (编辑:吴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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