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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刑法学知识点梳理(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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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6 16:2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7专硕考研大幕已经拉开,你准备好了嘛?说到专硕考研,法律硕士近几年的热度也是持续上升,很多考生都准备在2017专硕考研时选择法律硕士,既然选择了就要好好复习,全力以赴备战2017法律硕士考研。
  法律硕士初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100分)、外国语(100分)、专业综合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150分)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刑法学)/(150分)。其中,政治理论和外国语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综合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等业务考试科目为全国联考科目。
  从所占的分值来讲,专业综合课和专业基础课都占了很大分值,所以考生一定要好好复习,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梳理了2017法律硕士考研:专业基础课中刑法学的知识点,具体内容如下:
  缓刑制度概述
  对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刑罚,确实不致在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缓刑制度的种类:一般缓刑制度、战时缓刑制度。
  缓刑适用条件
  1.一般缓刑适用条件
  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刑):刑度条件。
  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实质条件、根本条件。
  犯罪分子不能是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罪犯可以适用缓刑)。
  2.战时缓刑适用条件
  适用的时间是战时
  适用对象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含拘役)的犯罪军人
  适用的最基本依据、最关键适用条件是在战时无现实危险
  3.战时缓刑制度:在战时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若确有立功表现,可以撤销原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4.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不可折抵考验期。
  按“漏罪在先(先并后减),新罪在后(先减后并)”实行两次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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