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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法律硕士考研:法制史冲刺要点(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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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6 16: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距离2016年硕士研究生初试还有10天的时间,正在进行紧张冲刺复习的考生注意啦!文都考研专业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6法律硕士考研中法制史的冲刺要点,希望在这冲刺复习的最后阶段考生能够好好把握这些知识点,具体内容如下:
  91、宣政院:是元代掌管全国佛教及吐蕃地区军民政务及有关僧侣的诉讼事务的机构。以国师总领院务。各地僧侣诉讼,大案由地方官审理后上报宣政院。普通民刑案件,则由宣政院在地方的派出机关僧录司审理。
  92、行中书省:是元朝地方最高行政机关。起初,为中央临时派出机构,不久成为一定辖区的固定地方机关。简称“行省”,更略称“省”。是秦汉以来郡县制的发展,也是元以后省制的发端。行省设丞相为长官。
  93、肃政廉访司:是元代直属中央御史台的负责巡视监察地方行政、吏治的专职机关,监管劝农,简称“廉访司”、“宪司”。其巡视的范围称为“道”。全国共22道。以肃政廉访使为长官。
  94、大宗正府:是元代类似前代大理寺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官员称“札鲁忽赤”。
  95、《大明会典》:是明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以朝廷六部官制为纲的各类行政法规汇编,其体例仿自《唐六典》、《元典章》。按明朝官制,分部门汇编有关的法规、制度、政
  令等规范性文件,并按时间顺序排列,显示这些法规制度的发展演变。明朝所创立的会典体例,对清朝有很大影响。
  96、充军:是明朝的一种刑罚制度。是强迫罪犯至外地充当军户的刑罚。按充军的性质分为终身充军、永远充军。
  97、迁徙:是明朝的一种刑罚制度。是强迫罪犯全家迁居千里以外的刑罚。明律中有三条罪名适用迁徙。大诰中常采用“迁徙化外”的刑罚。
  98、枷号:是明朝的一种刑罚制度。是使罪犯戴枷示众受辱的刑罚。唐末已有“枷项示众”,宋元时使用已相当普遍。明朝条例中很多罪名适用枷号刑,大多为轻微犯罪。但武宗时太监专权,用一百五十斤的“大枷”迫害政敌。
  99、刺字:是明朝的一种刑罚制度。是针对侵犯公私财产罪名的附加刑。基本继承了元朝的制度。明律规定凡窃盗、监守自盗、常人盗、白昼抢夺等罪名,正刑之外一律附加刺字。初犯在右臂刺罪名,再犯刺左臂。刺字者刑满后回原籍充当警迹,三年无过,可以起除刺字。
  100、廷杖:是明朝的一种刑罚制度。是皇帝对大臣施加的体罚。在东汉、隋朝时已有廷杖,但明朝将廷杖制度化,规定由锦衣卫施行,东厂监刑。明朝几乎每一皇帝皆行廷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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