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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法律硕士考研:法制史冲刺要点(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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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6 16: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距离2016年硕士研究生初试还有11天的时间,正在进行紧张冲刺复习的考生注意啦!文都考研专业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6法律硕士考研中法制史的冲刺要点,希望在这冲刺复习的最后阶段考生能够好好把握这些知识点,具体内容如下:
  61、《宋刑统》:是宋朝的正式刑律,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全称为建隆《重详定刑统》,共十二篇,与现存《唐律疏议》几乎完全一样。
  62、“条法事类”:是宋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以“事类”(公事性质、为标准分“门”,将相同性质的敕、令、格、式分别编纂在一起的法规大全。
  63、“起请”:亦称“参详”,是宋代的一种法律形式。它是对律、敕等条文的修正,或是为本无罚则的敕令格式补充规定刑罚,以“臣等参详”起句,附在相关的法规之后。“起请”具有法律效力,而列于其前的相关律文或敕令格式,则成为该“起请”条的参照条文。
  64、编敕:又称“宣敕”,是宋代的一种法律形式。宋代“编敕”是编纂历年所颁敕文的立法活动,由此所产生的敕文集也称编敕。编敕属于一般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后来对编敕进行刑法化,《咸平编敕》成为一部新刑法。在刑事审判中,编敕地位高于《刑统》。
  65、“指挥”:是“批状指挥”的简称,是宋代的一种法律形式。它是尚书省、枢密院等中央官署就具体公事发给下级官署的指令,主要用以指导下级官署的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南宋秦桧专权,滥用指挥,指挥的法律地位提高,甚至与敕令并立。
  66、“申明”:是宋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法律解释。
  67、折杖法:为宋太祖所创的一种刑罚制度。即“折杖之制”,是把笞、杖、徒、流四种刑罚减轻刑量或折抵为杖刑的制度。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是宋代统治者慎刑思想在刑罚制度上的体现。
  68、刺配:是宋代出现的一种新刑种。是对犯人施加墨刑,再押送指定场所服役的刑罚。“刺”指在罪犯脸部等处刺青;“配”指押送指定场所服役。有军役、劳役两种,服军役者又称“配军”。“配”是主刑,“刺”是附加刑。
  69、陵迟:是用脔割肢解等办法使受刑人缓慢死去的酷刑。陵迟始见于五代,南宋时成为法定的第一等死刑。
  70、“重法地”:宋代规定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制度为重法地之制,该特定地区称“重法地”,其量刑标准称“重法”。仁宗创立,北宋时共二十六路,重法地占三分之一以上,实施了四十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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