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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考研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真题-第21章贪污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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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5 22:2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是法硕联考专业基础考试的一部分,占75分。下面是新东方在线整理的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第二十一章
贪污贿赂罪,本章在历年真题考点中有5个常考考点,本章中的罪名都是五星级的考点,考察频率很高,需要重点掌握。下面是贪污贿赂罪考点及各个考点的提要。
      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真题-第21章贪污贿赂罪
        第21章贪污贿赂罪【考点提要】
        考点1贪污罪
    注意本罪的构成特征,尤其是客观方面和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划清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考点2受贿罪
    注意本罪的构成特征,尤其是客观方面和犯罪主体。划清受贿与接受馈赠以及获取合理报酬的界限。
    划清本罪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贪污罪的界限。掌握发生在经济往来中的受贿问题和斡旋受贿行为。
    考点3挪用公款罪
    注意本罪的客观方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所包含的三种情形是考查重点。
    划清本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的界限。掌握“不退还”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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