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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考研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真题-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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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1 19: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是法硕联考专业基础考试的一部分,占75分。下面是新东方在线整理的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第十九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章,共有17个常考的考点,下面是第16个考点组织卖淫罪,该考点多数会以案例分析题的形式进行考察,考生需要注意!
    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真题-组织卖淫罪
        考点16组织卖淫罪【真题解析】
    甲承包经营某国有企业内部招待所。由于招待所生意不好,甲招来乙协商,由甲负责提供场所和管理,乙负责物色卖淫女。乙找来6名女性后,甲随即安排这些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并抽取50%的嫖资作为“管理费”。甲、乙平分非法所得。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拘留了甲和乙,同时抓获了正在招待所内嫖娼的丙和卖淫女丁。另查明:丙先后3次到此嫖娼(其中一次,丙明知对方为13周岁的初中生而与之进行性交易);丙和丁均患有梅毒。请根据刑法的规定和理论,结合上述案情分析:(201-法专-37)
    (1)甲、乙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2)丙、丁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答案】(1)甲与乙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
    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多人卖淫的行为。组织多人卖淫,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3人以上从事卖淫活动。犯罪主体只能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也可以是出于其他目的。甲、乙二人共谋后从事题干中的行为,成立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
    (2)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最新规定,嫖宿幼女罪已被废除,丙与13周岁的初中女生进行性交易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理由在于:幼女不具有性承诺能力,据此,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一律成立强奸罪。
    明知自己患有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成立传播性病罪。据此,如丙与丁在嫖宿或者卖淫时明知自己患有梅毒,则丙、丁构成传播性病罪,对丙的行为要按照强奸罪和传播性病罪分别定罪,数罪并罚;对丁按照传播性病罪定罪处罚;如丙与丁事先不知道自己患有梅毒,则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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