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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历史学考研中国古代史:春秋战国章节练习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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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0 17:0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考研历史学是统考学科之一,历史学专业课考试内容涵盖了中国古代史、中国近现代史、世界古代史、世界近现代史。其中,中国古代史约占整体的30%,所占比例较大。所以,中国古代史的复习很重要。为帮助考生提取复习重点,新东方在线整理了中国古代史的重点内容,希望下文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第三章、春秋战国
        (前770——前476、前475——前221年)
        第三部分:章节练习题
        一、春秋时期社会状况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1.赋税、土地制度的变化:春秋时期的社会状况较之西周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农业生产上,铁制农具开始出现,牛耕逐渐推广,水利事业发展,这都使农作物产量呈现出上升趋势。技术进步和产量提高增加了公社农民在“私田”上劳动的兴趣,乃至于多开私田并隐匿其收入,与此同时耕作“公田”的积极性却越来越下降,以至公田荒芜不治。针对这种情况,统治者不得不逐渐改变剥削方式,废止由公社农民共耕公田的做法,向征收实物税过渡。这一转变早在西周宣王时已经开始,但当时仅是在王畿,全国范围内的变化是在春秋时期逐步完成的。文献记载春秋时齐国“相地而衰征”,晋国“作爰田”,鲁国“初税亩”,都是指上述剥削方式的转变。履亩而税也就是按照公社农民每人的耕地面积多少征税,井田以外的私垦土地也一并缴纳税收,这就大大增加了国家的剥削收入。至此井田之名虽存,但已无公私田之分,三年换土易居的做法也已废止,与西周井田制相比出现了本质变化。与此相联系,各国对公社农民的人身控制有了很大加强。过去农民除耕作公田外,与国家发生关系很少。现在土地已由农民长期占有,履亩纳税,而且随着国、野划分的泯灭,农民往往还要为国家承担兵役,国家为保证财源、兵源必须加强对基层人口、土地的控制,不能像过去那样仅保持对公社的松散控制而已。反映在材料上,就是春秋各国较普遍地出现了“书社”的组织。根据古人的研究,所谓“书社”,就是将公社户口土地登记于国家籍册。这已开后世专制国家户籍管理制度之先河。
    2.等级制趋于瓦解:就周朝的范围而言,天子地位下降,诸侯地位上升,王室衰微,大国称霸。在各诸侯国内部,也渐渐地发生着性质相同的变化。按照周初分封之制,诸侯可在本国范围内再将土地分封给卿大夫,他们包括国君旁系(称为“公族”)和少数异姓贵族。卿大夫的采邑大小不等,各自都建有较为完整的统治机构,有家臣治事,私兵守城,相当于一个诸侯国的缩影。正如诸侯有强弱之分一样,卿大夫的实力也有很大差别,并且也在不断地互相兼并。春秋中期以下,很多诸侯国的权力渐渐为少数强大的卿大夫家族所控制,国君形同傀儡。如鲁国有季孙氏、孟孙氏、叔孙氏三家,因都是鲁桓公之后,合称“三桓”。郑国依次掌权的七家卿大夫都是郑穆公之后,合称“七穆”。宋国由宋桓公、戴公后裔中的八家公族专政。齐国以国、高、崔、庆四家公族和鲍、田两家异姓贵族最强。晋国较早采取排斥、打击公族的政策,用人尊贤尚功,故而国势长盛不衰,但后来权力仍被几家异姓和同姓疏属的卿大夫所掌握。随着卿大夫地位的上升,他们的一些家臣也趁机干预国家事务,其权势甚至超出主人。如鲁国就出现了“陪臣执国命”的情况,季孙氏家臣阳虎一度掌握鲁国大权。
    3.从分封制向郡县制度过渡:传统政治秩序的破坏,还表现在一些国家出现了由国君直接任命长官的郡县。县大约于春秋中叶在楚国产生,当时楚灭掉其北邻若干小国,将其改置为县,设县尹、县公进行统治。县尹、县公虽以贵族担任,但却非世袭之职,国君可随时对其任免调遣,因此县制实际上是传统贵族政治的对立物。后来晋、楚、秦等国相继开始推行县制,晋国县制尤为发达,卿大夫都在各自领地内设县,委任有军功者为其长官。随着县的普遍设立,晋国到春秋末期又在边远地区设置面积更大的郡,性质与县基本相同,但因地处荒僻,故地位尚在县以下。西周以来的政治结构本来是层层分封,而春秋中后期的郡县打破了这一传统,成为后世官僚制度的萌芽之一。
    4.社会结构的转变:农业发展带动了工商业的发展,金属货币开始出现,传统的“工商食官”制度逐渐被冲破,到春秋后期产生了一批私营工商业者,其中一些人拥有相当庞大的资产。如陶朱公(范蠡)以“善治生”著称;子贡经商致富,“所至国君无不分庭与之抗礼”。这样在昔日“贵”的阶级以外,又增加了“富”的阶级。昔日“贵”、“富”合一,现在“贵”、“富”出现了分离。与此相联系,贵贱等级不可逾越的传统观念也越来越多地受到冲击。一方面在各国激烈的政治斗争中,许多贵族家破人亡,沦为平民甚至奴隶;另一方面一些平民依靠自身才干获得君主的赏识、重用,打破了贵族对政治权力的垄断,奴隶因立功得到解放的例子也偶尔可见。春秋末年,人们对社会阶层的概括已逐渐由贵贱之别转向职业区分,即分为士、农、工、商“四民”。
    社会结构变动导致了社会的复杂化,统治者不得不对传统治国方式作出相应调整。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成文刑法的颁布。中国古代刑法起源很早,但并无公开条文,只是由判决者临事决定惩罚标准,贵族阶层以此拥有家长式的生杀予夺权力。但到春秋后期,一些国家为形式所迫不得不改变这一传统。公元前536年郑国“铸刑书”,前513年晋国“铸刑鼎”,都是将成文刑法铸在铜器上公诸于众。郑国初铸刑书时,晋国保守贵族叔向致信于郑国执政子产,指出此举会导致“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子产则回答说“吾以救世也”,指出这是时势发展的必然。总体来看,春秋是一个西周传统政治社会秩序逐步解体的过渡时期。就当时人的感受而言,可以“礼崩乐坏”一语蔽之。泛指传统制度的广义礼乐固然已无法维持,特指具体典礼、仪式的狭义礼乐也在逐步破坏。这是等级制度瓦解、等级观念淡漠带来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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