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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考研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真题-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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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9 19: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是法硕联考专业基础考试的一部分,占75分。下面新东方在线是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第十九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章,共有17个常考的考点,下面是第14个考点聚众斗殴罪,考生要能区分聚众斗殴罪的各种情形,下面是聚众斗殴罪真题考点解析。
      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真题-聚众斗殴罪
    下列聚众斗殴情形中,属于“持械”的有(BCD)。(2018-专-44 2018-法专-24)
    A.牵引恶犬参与斗殴
    B.携带非法持有的枪支参与斗殴
    C.在斗殴现场抢夺对方棍棒并使用
    D.斗殴时使用事先藏匿在斗殴地点的砍刀
    【解析】“持械”的“械”是指器械,但不能被狭义解释为仅指棍、棒,枪支、砖头、瓦块也可以被解释为器械。
    “持械”不仅包括自行携带器械参与斗殴,也包括在斗殴现场抢夺对方棍棒并使用和斗殴时使用事先藏匿在斗殴地点的砍刀进行斗殴。所以,选项B、C、D都属于“持械”斗殴。
    但是,恶犬不属于器械。恶犬是有生命的动物,器械应当指的是无生命的工具。选项A不属于“持械”斗殴。
    【同类考点总结】恶犬虽然能够攻击人,但恶犬离“器械”还是远了点,不能被解释为“器械”。本题强调的是:在解释刑法时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解释结论不能超出公民的预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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