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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真题考点-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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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3 18: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是法硕联考专业基础考试的一部分,占75分。下面是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第十九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章,共有17个常考的考点,下面是第7个考点污染环境罪,主要该罪的真题解析总结进行总结,要注意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
      考点7污染环境罪【真题解析】
    1.简述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2014-法专-32)
    【答案】(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为危险废物然(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罪原来是过失犯罪,罪名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法修正案(八)》将其修改为故意犯罪,只要有严重的故意排放有害物质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不再要求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2.甲公司将3000公斤生产废料直接倒入河中,该废料遇水反应生成毒气,毒气随风飘至附近数个村庄,致上百村民呼吸系统受损,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万元。甲公司的行为构成(B)。(2015-专-10)
    A.污染环境罪
    B.重大责任事故罪
    C.投放危险物质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甲公司明知国家禁止将生产废料直接倒入河中,仍然将其倒入河中,其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和倾倒有毒物质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甲公司的排放行为不是在生产作业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所以选项B错误。
    甲公司并不是恶意投毒或者恶意危害公共安全,所以其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选项C、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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