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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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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1 19:5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阶段非常重要的引路人,当前江苏对于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出台一系列政策。以下是中公考研小编整理的关于“江苏出台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相关资讯文章,一起关注一下吧~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日前联合出台《江苏省研究生导师职业道德规范“十不准”(试行)》(以下简称《十不准》)以及《关于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江苏首次就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专门出台意见,从正面引导和负面清单两个角度发力,构建研究生导师队伍立德树人长效机制。
  据悉,此次出台的《意见》首次在行文上明确了研究生导师的基本权利,如招生参与权、培养自主权、育人推荐权、管理建议权等,并强调研究生导师要实施评聘分离,如果培养质量出现严重问题至少3年不得招生。
  “我们要求健全联合指导机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要积极探索校内和行业研究生导师的双导师制,博士研究生要探索境内和境外研究生导师的双导师制。”江苏省教育厅副厅长洪流介绍,根据研究生培养现实情况,江苏作出了很多创新规定,除了“双导师制”外,还明确新增研究生导师一律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建立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制度,聘期内无项目、无经费、无成果的研究生导师原则上暂停招生等。
  对研究生导师的主要职责,《意见》也进行了明确,要求研究生导师引导研究生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杜绝抄袭剽窃、试验造假、篡改数据、论文买卖、代写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对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承担审核责任,根据实际贡献实事求是地进行成果署名。
  此外,针对此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此次出台的《十不准》还拉了“负面清单”,划定了研究生导师的职业道德规范“红线”,包括不准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纵容所指导的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不准侵犯研究生学术权益,在有关学术成果中强行安排无关人员署名,或不按实际贡献排序署名;不准疏于指导、放任管理,长时间不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活动;不准安排研究生承担属于私人领域和家庭生活的事务,或强行安排研究生在与自己有利益关联的单位从事与学业无关的劳动等内容。
  根据《十不准》与《意见》,江苏今后将把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情况纳入高水平大学和学科建设评价体系,每3年开展一次研究生导师指导质量抽评,评价和调查结果作为研究生招生计划、省级相关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选聘研究生导师时,凡存在师德问题的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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