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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硕考研刑法学分则重点内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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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3 17:4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法学是法律硕士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之一,下面新东方在线就分章节再为大家梳理一下,希望同学们可以利用笔记查缺补漏。
    《刑法学》分则重点内容
        31、妨害公务罪:
    ①侵犯对象: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人员、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②客观表现:
    人大代表
    暴力、威胁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妨害公务罪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
    危害结果型——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任务,造成严重后果
    ③以重伤、杀死的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的,属于“牵连犯”,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④对有关人员执行完毕任务后,而进行报复,则依其所犯之罪论处。
      32.寻衅滋事罪: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破坏扰乱,情节恶劣的行为。
    ①客观表现:1)随意殴打他人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3)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4)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
    ②本罪与故意伤害罪区别:1)犯罪动机2)行为对象。
    ③罪的转化: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不含轻伤),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论处。
      3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
    ①犯罪主体:1)组织者2)领导者3)积极参加者(其他人员不按犯罪论处)
    ②黑社会性质:1)行为多样性2)组织严密性3)手段强制性4)活动区域性5)危害严重性。
    ③若犯本罪,又犯有其他罪行,应实行“数罪并罚”。
      34.伪证罪: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弄玄虚,意图陷害他人、隐匿罪证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司法机关正常活动2)公民的人身权益、其他合法权益。
    ②伪证行为特征:1)虚假性2)关联性3)时间性。
    ★关联性:1)使无罪之人,受刑罚或轻罪重判2)使犯罪分子,逃避刑罚、重罪轻判。
    ★时间性:伪证行为发生于1)立案2)侦查3)起诉4)审判。
    ③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具体指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④犯罪主观:故意,并具有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目的。
    ⑤本罪与诬告陷害罪:行为对象、行为方式、行为内容、行为实施时间、行为主体。
    罪 名 行为对象 行为方式 行为主体 行为内容 行为实施时间
    伪证罪 人犯 对重要情节作伪证 特殊主体 陷害、包庇他人 刑事诉讼过程中
    诬告陷害罪 任何公民 捏造整个犯罪事实 一般主体 陷害他人 立案侦查前
      35.窝藏、包庇罪:明知他人犯罪,为其提供隐匿住所、财物、助其逃匿,或作假证包庇。
    ①侵犯客体:司法机关追诉、制裁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
    ②窝藏行为:1)为罪犯提供隐藏住所2)提供财物,协助罪犯逃匿3)为罪犯提供交通工
    具,指示行动路线或逃匿方向。
    ★包庇行为:以非证人身份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帮助罪犯掩盖罪行或减轻罪责。
    ③包庇罪、伪证罪区别:1)犯罪主体2)犯罪场合3)包庇对象4)犯罪目的。
    罪名 犯罪主体 犯罪场合 包庇对象 犯罪目的
    包庇罪 一般主体 刑事诉讼之前、之中、之后 已决犯、未决犯 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
    伪证罪 特殊主体 刑事诉讼之中 未决犯 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
    ④行为人事前有通谋,事后予以窝藏、包庇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3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①侵犯客体:1)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2)公民身心健康。
    ②客观行为:
    非法将毒品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
    走私毒品罪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出口的毒品
    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
    明知是毒品非法销售
    贩卖毒品罪 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
    居间介绍贩卖毒品,无论是否获利,以贩卖毒品罪“共犯”论处。
    ③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④犯罪主观:故意。若是不知,而是被别人利用,受蒙骗而实施本罪行为,不构成犯罪。
    ⑤行为人只要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不论毒品数量多少,均成立本罪。
    ⑥多次犯本罪的毒品数量未经处理的,按累计计算,毒品不以纯度折算。
    ⑦以假毒品冒充真毒品冒充他人上当,以诈骗罪论处。行为人在非毒品掺和毒品贩卖,应按照贩卖毒品罪论处。
    ⑧对不知是假毒品而误以为真毒品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⑨从重处罚:1)教唆未成年人犯本罪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3)犯本罪判过刑又犯本罪4)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过刑,又犯本罪。
      37.组织卖淫罪: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容留等手段,控制3人以上从事卖淫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社会道德风尚2)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②行为表现:1)无固定场所2)有固定卖淫场所。
    ③对“被组织者以外的人”实行本罪行为,应实行“数罪并罚”。
    ④从重处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按个人犯罪处罚,所列单位主要负责人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贪污贿赂罪
      38.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其他非法方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公共财产。
    ②客观表现:
    ★因工作关系熟悉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不属利用职务便利。
    ★构成本罪:贪污数额>5000元 、贪污数额3个月未归还:资金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
    行为表现 5000元 、受贿数额<5000元,但情节严重。
    ④受贿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区别:
    ★以“为他人谋利益”为名,并无打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骗取他人数额较大,以诈骗罪论处。
    ★要挟、威胁方式勒索他人财物,并无利用职务之便,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⑤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区别:1)犯罪主体2)犯罪客体。
    ⑦受贿罪、贪污罪区别:1)犯罪目的2)行为对象3)行为方式。
    罪 名 犯罪目的 犯罪对象 犯罪行为方式
    受贿罪 非法占有他人、单位的贿赂 公共财物、公民私有财物 利用职务之便,索贿、或受贿为他人谋利益
    贪污罪 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的公共财物 公共财物 侵吞、窃取、骗取等
    ⑧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等,归个人所有,构成受贿罪。
    ★特点:1)在经济往来中2)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回扣,手续费3)归个人所有。
    ⑨斡旋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
    ★特点:1)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而非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2)斡旋受贿行为构成犯罪,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3)无论索贿、受贿均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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