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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硕考研刑法学分则重点内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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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3 17:4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法学是法律硕士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之一,下面新东方在线就分章节再为大家梳理一下,希望同学们可以利用笔记查缺补漏。
      《刑法学》分则重点内容
        21.侮辱罪:使用暴力、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声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①客观行为:1)行为采用“暴力、其他方法”进行2)行为公然进行3)行为针对特定人。
    ★侮辱行为有多少人知悉,被害人是否在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行为人虽未指名道姓进行侮辱,但众人知道其侮辱对象,也构成本罪。
    ②行为方法:暴力、言词、文字图画,但不可能使用“捏造并散布”事实方式进行。
    ③犯罪主观:故意,且具有损坏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④犯本罪,“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的除外。
    22.诽谤罪: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损坏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①客观行为:1)以“捏造事实”方法进行2)散布所捏造的事实3)行为针对特定人。
    ②行为方法:1)言词2)文字图画,但不可含“暴力”方式。
    ③侮辱罪、诽谤罪区别:1)行为手段2)行为方式。
    罪 名 行为手段 行为方式
    侮辱罪 口头、文字图画,也可以是暴力方式 不能用“捏造”事实并散布的方式
    诽谤罪 口头、文字图画,不能是暴力方式 必须捏造事实并散布
    ④诬告陷害罪、诽谤罪区别: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观方面。
    ⑤犯罪主观:故意,且具有损坏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⑥犯本罪,“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的除外。
      23.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①结婚:登记婚姻、事实婚姻。
    ②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已婚者、相婚者。
    因遭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
    配偶长期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而重婚
    不构成犯罪 因强迫、包办婚姻、虐待后出逃而重婚
    被拐后重婚
    过失犯本罪
    ***侵犯财产罪
      24. 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财产所有权2)他人人身权利。
    ②客观表现:对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立即将财物抢走。
    ★暴力程度不必达到危及健康、生命;使被害人身体受强制,不能或不敢反抗即可。
    ③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即年满14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④犯罪主观: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⑤抢劫罪认定:
    ★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应定为“抢劫罪”。
    ★为复仇、其他目的,伤害、杀死被害人后乘机拿走其财物,实行盗窃罪与抢劫罪并罚。
    ★抢劫行为完成后,出于灭口、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实行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并罚。
    ⑤抢劫罪、绑架罪区别:1)犯罪客体2)客观行为方式3)主体年龄要求4)犯罪目的。
    罪名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行为 主体年龄 犯罪目的
    抢劫罪 财产所有权,他人人身权利
    (双重客体) 使用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 年满14岁自然人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绑架罪 公民人身权利(侧重) 将人掳走后限制其自由,限有关人员定期内交出索取的财物 年满16岁自然人 勒索财物,或扣押人质
    ⑥“准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完成一段时间后,在其他地方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行凶,实行“数罪并罚”。但若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无伤害意图,仍可以按原罪处罚。
    ⑦10年以上、无期、死刑 + 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2)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5)致人重伤、死亡6)冒充军
    警抢劫7)持枪抢劫8)抢劫军用、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25盗窃罪:“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多次窃取,或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①多次秘密窃取:1)1年内入户窃取2)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尊重个人财产)
    ②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即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
    ③犯罪主观: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④可以定本罪:
    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物损失
    可以定本罪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⑤可以不作犯罪处理:
    16~18未成年人作案
    全部退赃、退赔
    可以不作犯罪处理 主动投案
    被胁迫参加盗窃,无分赃或分赃较少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④盗窃既遂、未遂标准:1)失控说2)控制说(无形财物)3)失控加控制说(一般财物)。
    ⑤盗窃罪认定:
    ★盗窃设备重要部件数额较大,并造成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一罪从重”,不实行并罚。
    ★若行为人盗窃时不知其中有枪支,则只定“盗窃罪”;若后又用所盗枪支犯罪,则实行“数罪并罚”。
    ★以“调包”方式窃取他人财物的,以“盗窃罪”论处。
    ⑥可以判处“死刑”: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
    ★以数额巨大钱财、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即使未盗得,也可构成“既遂”犯罪。
    ⑦把偷开的机动车作为犯罪交通工具使用,按“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若偷开机动车过程
    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等,按交通肇事罪与构成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⑧刑罚:
    可以判处“死刑”: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
    刑罚 无期徒刑:盗窃通讯设施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刑15年有期徒刑:1)破坏广播电视设施2)破坏公用电信设施
    26.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
    ①侵犯对象:只能是动产。
    ②犯罪主观: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③携带凶器抢夺,不管行为人是否使用或以凶器相威胁,均以抢劫罪论处。
      27.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管物、遗忘物(非遗失物)、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推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犯本罪的“告诉”才处理。
    ①客观表现:将代管物、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拒不交出。
    ★拒不退还、拒不交出:行为人将财物非法占有后,当财物所有人发现并要求其退还、交出时,仍不退还、交出。
    ②侵占对象:代管物、遗忘物、埋藏物、公共财产、私有财产。
    ③犯罪主观: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④侵占罪、盗窃罪区别:1)犯罪故意产生时间2)犯罪对象3)客观方面。
    罪 名 故意产生时间 犯罪对象 犯罪客观方面
    侵占罪 持有公私财物后 代管物、遗忘物、埋藏物,财物已在行为人控制之下 将控制之下的财物非法占有
    盗窃罪 未占有公私财物前 他人所有、持有、管理的财物,财物在他人控制之下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28.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工作之便,否则不为罪),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侵吞、盗窃、骗取等),数额较大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所有权。
    ②犯罪对象:动产、不动产、有形财产、无形财产。
    ③公司、企业、其他单位: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集体所有制企业
    有关单位 企业 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
    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
    其他单位——群众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公益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社团等)
    ④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人员。
    ⑤犯罪主观: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⑥职务侵占罪、侵占罪区别:1)客观行为方式2)犯罪行为对象3)犯罪主体。
    ⑦职务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区别:1)客观行为方式2)犯罪对象范围3)犯罪主体。
    ⑧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区别:
    罪 名 犯罪主体 犯罪客体 犯罪对象
    职务侵占罪 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职务行为廉洁性、单位财产权 本单位财产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行为廉洁性、公共财产权 公共财产
      29.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
    ①侵犯客体: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
    ②犯罪对象:处于货币形态财产(不含物资设备、处于形态的财产)。
    ③客观表现:1)挪用了本单位资金2)挪用行为利用职务便利3)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
    >3个月未归还:资金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
    行为表现 <3个月: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任何时候,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不论数额大小
    将公款供本人、亲友、其他自然人使用
    归“个人使用”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而个人谋利
    ④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⑤犯罪主观: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⑤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区别:1)犯罪客体2)行为对象3)故意内容。
      30.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要挟方法(不含当场实施暴力),强行索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抢劫罪不必数额较大)。
    ①侵犯客体:1)公私财产所有权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其他权利。
    ②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即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③犯罪主观: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行为人为追回合法债务而对债务人使用威胁手段,不能构成本罪。
    ④敲诈勒索罪、抢劫罪:1)行为实施内容2)行为方式3)取得财物时间4)数额标准。
    ★行为人以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限期交出财物,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⑤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区别:1)犯罪客体个数2)犯罪客观方面。
    罪 名 行为实施内容 行为方式 财物取得 数额要求
    敲诈勒
    索罪 仅限于威胁,不当场实施暴力 威胁可以对被害人、第三人、
    可用书信、口头 当场、或威胁后 数额较大
    抢劫罪 当场实施暴力、以暴力相威胁 用言语、动作当着被害人实施 当场取得 无数额要求
    ***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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