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67|回复: 0

2019考研法律硕士民法总论:预约与本约

[复制链接]

33万

主题

33万

帖子

100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007237
发表于 2018-10-10 21: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法律硕士考研复习已经开启,下面中公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总结2019考研法律硕士民法总论:预约与本约,希望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
  1.概念
  (1)预约。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预约以订立本约为合同义务。预约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负担订立本约义务的,称为双务预约;仅预约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担订立本约义务的,称为单务预约。
  预约的目的在于订立本约,当事人之所以不直接订立本约,原因往往在于订立本约的条件未臻成熟,先订立预约,使一方或双方受到束缚,以确保本约的订立。例如:甲、乙、丙拟合伙经营餐饮业,因需再邀请他人加入,故暂时不宜订立合伙协议,为确保甲、乙、丙三人将来一定参与合伙经营,于是三人先签订订立合伙协议的预约。
  预约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合同,只不过其给付内容为订立本约。因此:第一,预约不同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第二,“初步协议”、“意向书”等文件如果不具备当事人订立本约的合意,则不属于预约。
  (2)本约。又称本合同,指为通过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
  2.分类的意义
  区分预约与本约的目的在于,明确二者具有不同的订约目的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的目的和效力是将来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订立本合同,不发生实体权利义务;而本约的目的和效力则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以上就是中公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9考研法律硕士民法总论:预约与本约”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预祝同学们都能顺利的通过考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 京ICP备09058993号 )

GMT+8, 2024-5-5 03:43 , Processed in 0.079770 second(s), 7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