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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考研专业课真题:2006年考研法律硕士联考民法真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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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8 20:2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历年考研专业课真题历年来都是考研小伙伴复习必不可少的复习资料,考生可以通过复习历年考研真题了解考研专业课真题的题型,也可以推测下一年专业课的特点以及重点题型。文都教育为了方便大家能够很好的利用真题来复习,小编整理了统考专业课2000年-2016年的真题以及答案解析,以下是统考专业课联考民法真题答案。【点击进入2006年考研法律硕士联考民法真题】
  七、单项选择题
  31、 A
  32、 田某和金某的约定意思表示真实,有效。D
  33、 B
  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D
  35、 C 36、 C 37、 B
  38  注意题目要求是根据担保法,根据《物权法》同样选   。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权 ;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C
  39、 B     40、 D
  41、定金超过合同标的 20%的部分无效,因此定金为 10 万元,5 万元应予返还,乙违约适用双倍定金罚原则,因此应当返还 10*2+5=25 万。B
  42、无因管理善意占有人只需要返还物的原价,这在《物权法》中也有所规定。A
  43、 B 44、 A 45、 C 46、 A 47、 B 48、 C 49、 D 50、 B 八、多项选择题
  51、 BCD 52、 ABD
  53、 根据《物权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为用益物权。原答案为 ABCD
  54、 BC 55、 BD
  九、简答题
  56、【答案】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的不动产不法让与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法律制度。
  善意取得的条件是:(1) 标的物须为可以流通的动产。(2) 让与人无转移动产所有权的权利。
  (3) 受让人通过有偿行为取得动产。 (4) 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
  57、【答案】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 主体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受遗赠人则为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 的人。
  (2) 主体所承担的义务不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有义务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受遗赠人则无此义务 。
  (3) 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接受继承既可以采用明示方式,也可以采用默示方式;受遗赠人只能采用明示方式。
  (4) 取得遗产的途径不同。遗嘱继承人可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而取得遗产;受遗赠人则不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是从遗 嘱执行人或继承人处取得遗产。
  十、辨析题
  58、【答案】 此观点不完全正确。 正确的一面是:受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规范的民事权利,权利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否则,期间届满权利的效力就
  会减损或消灭。如对债权来说,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依我国民法规定,其胜诉权就会消灭;而对某些权利来 说,权利人不行使权利,除斥期间届满其实体权利就消灭,如撤销权。
  不正确的一面是:某些民事权利在性质上不受诉讼时效期间或除斥期间限制。如物权请求权中的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请求权。
  十一、法条分析题
  59、【答案】 本条是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 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其构成要件是:
  (1) 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2) 他方遭受信赖利益损失。
  (3) 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具有过失。 其法律效力是有过失一方须赔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造成的损失等。
  十二、案例分析题
  60、【答案】 (1) 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债权转让协议只需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并符合合同的其他有效条件即可生效,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甲转让债权于丙并通知债务人乙后,即退出债的关系,丙作为受让人参加到债的关系中来,成为乙新的债权人。
  (2) 乙的债权人丙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实现其债权。在本案中,由于乙没有其他财产,对享有的到期债权又怠于行使,依本案情形,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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