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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宪法学复习要点:国家机构之国家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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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0 20:4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每年的考研备考中都会有一部分专业备考考生有很大量的背诵任务,法学考研备考就是其中之一,因为要背诵的知识点多且分散,所以说正在备考法学考研的考生在平时一定要多积累,文都考研的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法硕宪法学考研复习要点,大家可以参考看看。
国家机构作为考试的一大重点,对于很多同学来说,因为不够关注,很难理解,也容易产生一些误解,对于国家主席这一重要的国家机构,大家的理解仍停留在字面含义,没有真正认识到他的地位和职能,不论在客观题还是主观题作答,都容易出现偏差,因此,正确理解每一个国家机构设立的目的意图,发展的历史由来,以及其主要的职能,对于学习和记忆,达到高效做题,是大有裨益的。
关于国家主席,早在1954年宪法就已经设立,国家主席的设立,使行使国家元首职权的需要,也是国家安全的需要。毛主席在宪法起草委员会上解释,中国是一个大国,设立国家主席是为了使国家更安全。可见,主席的设立,在权力结构上,有相互牵制监督的作用。“文化大革命”后期,就是否设立国家主席展开了一场尖锐的权力斗争,后而被取消。在82年修改宪法是,虽然也考虑到不符合精简机构的要求,也不利于防止个人迷信和专断,但仍有多数同志主张恢复主席设置。主要因为其符合我国特色,符合人民的习惯和愿望。有利于国家机构的合理分工,这也是外交工作的需要。因而在1982年宪法里恢复了国家主席设置。
但是,此时的国家主席,在职权上与1954年宪法所设置的国家主席有了重要改变。1、他不再是武装力量的统帅,而是另设中央军委主席;2、国家主席不得干涉政府工作,不承担行政责任。
对于国家主席这一点,今年出现和考察的几率较大,因为宪法修改关于这一点做了明确调整。那就是关于国家主席的任职限制问题。我国的国家主席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年满45周岁,每届任期为两年,但是宪法修改以后已经取消了其任期限制,可以连选连任,这样有利于国家的稳定性。
国家主席对国内事务的职权主要是根据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决定而作出决定,无权自行决定,因此,国家主席的职权是程序性的,不是实质性的。包括公布法律的权力等。但国家主席已经拥有了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的权力,以及一些对外事务职权,其可以代表国家进行外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派遣或找回驻外全权代表。
关键词:国家机构 国家主席 任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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