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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考研知识点(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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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8 21: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是中公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9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考研知识点(12)”的相关内容,希望对考研的同学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侵犯对象:已投入交通运输,随时可能开动的交通工具(不含制造、维修、储存)。
  2、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才能构成本罪。
  3、若以放火、爆炸方式破坏“尚未使用”的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放火罪、爆炸罪。
  4、行为人盗窃、毁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若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则只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1、若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设施,但对交通设施的破坏间接造成交通工具的颠覆、毁坏后果,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不实行并罚。
  2、若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但交通工具的颠覆、毁坏间接造成交通设施的损毁后果,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不实行并罚。
  三、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1、行为方式:作为、不作为(刹车失灵不及时修理)。
  2、犯罪主体:1)交通运输人员;2)对交通工具负安全保障职责人员(修理工);3)行人等。
  3、犯罪主观: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4、若造成交通肇事主要是行为人造成,但第三人或被害者也有过错,则应当减轻处罚。
  四、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1、犯罪对象:正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飞机、飞艇),军用航空器不能成为本罪犯罪对象。
  2、其他方法:1)机组人员利用便利驾机外逃;2)用麻醉剂使机组人员不得反抗等。
  3、犯罪主体: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士。
  4、挟持航空器时杀人、故意伤害、破坏航空器的,不实行并罚,而只构成本罪;若控制了航空器后,滥杀无辜、强奸妇女等,应实行“数罪并罚”。
  5、本罪是“行为犯”,只要使用暴力、胁迫将航空器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为既遂。
  6、死刑:1)致人重伤、死亡;2)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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