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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学考研:民法总论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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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8 21: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是中公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9法学考研:民法总论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相关内容,希望对考研的同学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1.概念
  (1)诺成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须注意:下列两类合同以前为实践合同,现在为诺成合同:①动产质押合同(《物权法》第212条对《担保法》第64条第二款作了修改);②自然人间的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5条对《民通意见》第128条作了修改)
  (2)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包括:①定金合同(《担保法》第90条);②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合同法》第210条);③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67条);④借用合同(《民通意见》第126条)
  2.分类用处:
  ①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②责任性质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义务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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