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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学考研:民法总论之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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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8 21: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是中公考研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9法学考研:民法总论之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相关内容,希望对考研的同学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1.概念
  (1)要式合同。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的特定形式包括书面、登记、批准、公证等形式。
  (2)不要式合同。指法律不要求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2.分类的意义
  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因素。不过,为了贯彻鼓励交易原则,《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可见,要式合同的要式性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只具有相对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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