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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考研2018考研法律硕士-宪法学白皮书:国家主席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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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2 21:0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是中公考研法学教研组老师为大家整理的“中公考研2018考研法律硕士-宪法学白皮书:国家主席的职权”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二十三、国家主席的职权
  国家主席行使主要职权必须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为依据。国家主席行使职权时,主要采取国家主席令的形式。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权。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紧急状态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2、任免权。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正式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派遣或召回代表国家的常驻外交代表,即驻外使节。
  3、外交权。国家主席对外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国家主席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同国外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荣典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或单位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
  以上是中公考研为考生整理的“中公考研2018考研法律硕士-宪法学白皮书:国家主席的职权”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另外,考后中公考研小编会及时为大家公布考研法硕试题、答案及解析。希望大家持续关注中公考研!
  本文为中公考研法学教研组老师整理,不经允许不得转载,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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