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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考研2018考研法律硕士-宪法学白皮书:特别行政区不同于一般行政区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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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2 21: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是中公考研法学教研组老师为大家整理的“中公考研2018考研法律硕士-宪法学白皮书:特别行政区不同于一般行政区的特点”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十三、特别行政区不同于一般行政区的特点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其特点包括:
  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按照《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除此之外,特别行政区财政独立、使用自己的货币,其收入全部用于自己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2、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特别行政区由当地人管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规定组成。
  4、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在特别行政区,除了基本法附件上所列举的法律外,全国性的法律一般不在特别行政区内适用,特别行政区继续适用原有的、不与基本法相抵触的法律。
  以上是中公考研为考生整理的“中公考研2018考研法律硕士-宪法学白皮书:特别行政区不同于一般行政区的特点”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另外,考后中公考研小编会及时为大家公布考研法硕试题、答案及解析。希望大家持续关注中公考研!
  本文为中公考研法学教研组老师整理,不经允许不得转载,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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