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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考研2018考研法律硕士-宪法学白皮书:选举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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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2 21:0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是中公考研法学教研组老师为大家整理的“中公考研2018考研法律硕士-宪法学白皮书:选举的基本原则”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十一、选举的基本原则
  选举的基本原则包括:
  1、选举权普遍: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平等: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指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法律在程序上对所有的选民同等对待,选民所投的选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原则。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按照《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在县级以及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种选举。间接
  选举是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种选举。
  4、差额选举原则:所谓差额选举,则是指民意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选举中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差额选举优于等额选举,体现了民主选举的本意要求。2010年我国修订后的《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5、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也称为无记名投票,与记名投票相对应,是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2010年我国修订后的《选举法》又增加了“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的规定。
  以上是中公考研为考生整理的“中公考研2018考研法律硕士-宪法学白皮书:选举的基本原则”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另外,考后中公考研小编会及时为大家公布考研法硕试题、答案及解析。希望大家持续关注中公考研!
  本文为中公考研法学教研组老师整理,不经允许不得转载,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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