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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考研2018考研法律硕士-法理学白皮书:司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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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2 21:03: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是中公考研法学教研组老师为大家整理的“中公考研2018考研法律硕士-法理学白皮书:司法的特征”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七、司法的特征
  1.被动性。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
  2.中立性。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非法律因素影响。
  3.终极性。司法权是最终的判断权、最权威的判断权。
  4.形式性。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司法过程对于程序的要求更严格、更具体、更精确。
  5.专属性。承担判断职能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少数人,而不应当是其他任何人,其职权是专属的。因此,司法权不可转授,除非诉方或控方将需要判断的事项交给其他组织。
  以上是中公考研为大家准备整理的“中公考研2018考研法律硕士-法理学白皮书:司法的特征”的相关内容。另外,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中公考研为广大学子推出2019考研全年集训营、乐学面授班、一对一协议班、名校保研精品班系列备考专题,中公考研针对每一个科目要点与每年的大纲进行深入并具有针对性的指导分析,欢迎各位考生了解咨询。同时,中公考研一直为大家推出考研直播课堂 ,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考研梦想助力!
  本文为中公考研法学教研组老师整理,不经允许不得转载,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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