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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复习知识点(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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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5 23:0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考研备考复习是漫长而枯燥的,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法硕考研的热度也有所增加。报考法硕的人数逐年增加,压力也越来越大。下面跨考教育小编为广大考生奉上法硕考研之民法学复习知识点整理,希望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法律硕士的基础知识,做好前期准备,祝2018考研成功。
  法人终止
  法人的终止,也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和法律上的人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
  法人如有下列原因之一,就会发生终止的法律后果:
  (1)依法被撤销;这是因主管机关的行政处分行为导致法人消灭的原因。法人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如非法经营、租借或转让法人执照等,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执照,强行解散。
  (2)自行解散(大多发生于公民自愿组成的法人);依法被撤销是法人的强制解散,这里的解散应指任意解散。任意解散是基于法人的意思或设立人的意思而解散。前者如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后者如章程规定的法人存续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发生。
  (3)依法宣告破产(法人破产由人民法院宣告);依法被撤销是法人的强制解散,这里的解散应指任意解散。任意解散是基于法人的意思或设立人的意思而解散。前者如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后者如章程规定的法人存续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发生。
  (4)其他原因。其他原因,显然是指上述三种原因之外的导致法人消灭的原因,例如国家作出的关于国有企业“关闭”、“停止”的决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足法定人数时,都属于导致法人终止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后法人其主体资格并不立即消灭,只有经过清算,法人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
  法人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法人清算是包括了结现务,即了结法人于解散前已着手而未完成的事物,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移交剩余财产一种清算。清算可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清算时应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具有以下职权:
  (1)了结现务,即了结法人于解散前已着手而未完成的事物。
  (2)收取债权
  (3)清偿债务
  (4)移交剩余财产。
  清算终结,应由清算组织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法人即告消灭。
       小编说:有事没事考个研,现在投资自己,10年之后就不会挣扎在5k左右的工资,不会被训练的为不到1k的调薪就觉得应该欢呼,不会看着年轻人如何时间自主的文章而兴叹,也不会将出国游的计划一再被搁置...没有出社会的人总觉得工作很容易,月薪过万就是应该,可骨感的现实告诉你,高学历的人往往更容易更快的实现月薪过万!!改变,就从你加入秋季集训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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