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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复习知识点(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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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4 21:4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考研备考复习是漫长而枯燥的,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法硕考研的热度也有所增加。报考法硕的人数逐年增加,压力也越来越大。下面跨考教育小编为广大考生奉上法硕考研之民法学复习知识点整理,希望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法律硕士的基础知识,做好前期准备,祝2018考研成功。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法律要件
  1、须属将来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被设定为期限。
  2、须属必成事实,即其发生为确定的事实。不可能发生的事实(如千年以后赠与),不能被设定为期限。
  如何区分期限与条件
  在实务中,同一件事实,究竟应认定为期限,还是应认定为条件,须基于必成事实抑或偶成事实。在长期的司法实务和学说理论中,积淀了不少区分方法。
  1.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
  (1)时期确定,到来不确定,为条件。例如“俟60大寿送电视一台”,60岁虽确定,但人之寿命不可测,是否能活到60岁不可知,具有偶发性。
  (2)时期不确定,到来也不确定,为条件。如“司法考试通过之日”,能否考得上,已属不确定,至于哪一年考得上,则更加不确定,故显然属于条件。
  2.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
  (1)时期确定,事实的发生也确定,如“今年9月9日”,是期限。
  (2)时期不确定,到来确定,为期限。例如“临终时将物送给你”,何时死虽难预料,但人必有一死,死期终会到来。
  始期和终期
  这是以期限效力为标准而对期限作的区分。
  1.始期。这是使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在始期届至之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停止的,在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始发生,故也称停止期限。如签订合同注明“自明年1月1日生效”,该日期就是该合同的始期。
  2.终期。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在终期届至时,既有的效力便告解除,故也称解除期限。如合同条款中约定“本合同于明年底终止”,明年底就是该合同所附的终期。
  期限的效力
  1.期限到来前之效力。
  (1)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未届至时,不生效;而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未届满时,其效力不终止。
  (2)因期限届至而享有利益的当事人取得“利益期待权”,该权利可作为处分行为和继承的标的,并受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因期限未到来而享有的利益,是为“期限利益”,亦受法律保护。
  2.期限到来后的效力。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始期届至时,发生效力;而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终期届满时,终止其效力。
       小编说:有事没事考个研,现在投资自己,10年之后就不会挣扎在5k左右的工资,不会被训练的为不到1k的调薪就觉得应该欢呼,不会看着年轻人如何时间自主的文章而兴叹,也不会将出国游的计划一再被搁置...没有出社会的人总觉得工作很容易,月薪过万就是应该,可骨感的现实告诉你,高学历的人往往更容易更快的实现月薪过万!!改变,就从你加入秋季集训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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