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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复习知识点(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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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4 21:4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考研备考复习是漫长而枯燥的,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法硕考研的热度也有所增加。报考法硕的人数逐年增加,压力也越来越大。下面跨考教育小编为广大考生奉上法硕考研之民法学复习知识点整理,希望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法律硕士的基础知识,做好前期准备,祝2018考研成功。
  代理权的行使原则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
  《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和第64条第2款都规定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民事活动,才能被看做是被代理人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非经被代理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代理人超越或者变更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非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代理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66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为了防止利用代理进行违法行为,《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
  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于被代理人之间,通常具有人身信赖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在法定代理中,代理人于被代理人之间多为亲属关系或者监护关系,亦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在指定代理中,代理人更应亲自行使代理权。通常只有代理人亲自行使代理权,才有利于代理事物的完成。
  3、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
  代理人只有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紧身的义务,才能实现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首先,代理人应认真工作,尽相应的义务。在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无偿代理中,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必须尽快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在有偿代理中,代理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次,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应根据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代理活动。由于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被代理人可根据客观情况随时给代理人指示,代理人具有遵守被代理人指示的义务。代理人不遵守被代理人指示,构成代理人过错;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再次,代理人应尽报告于保密的义务。若代理人未尽到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依《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代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应从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争取在对被代理人最为有力的情况下完成代理行为。判断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是否维护了被代理人利益的标准,因代理的种类不同而不同。对于委托代理,其标准为是否附和被代理人的主观利益;对于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其标准为是否附和被代理人的客观利益。
       小编说:有事没事考个研,现在投资自己,10年之后就不会挣扎在5k左右的工资,不会被训练的为不到1k的调薪就觉得应该欢呼,不会看着年轻人如何时间自主的文章而兴叹,也不会将出国游的计划一再被搁置...没有出社会的人总觉得工作很容易,月薪过万就是应该,可骨感的现实告诉你,高学历的人往往更容易更快的实现月薪过万!!改变,就从你加入秋季集训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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