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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18考研专业课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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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9 22: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考研基础阶段的复习一定要跟着考研专业课大纲来复习,特别是对于各高校考研专业课自命题科目的考试,一定要根据考研专业课大纲复习。暑期来临,各高校2018考研专业课大纲的相关信息也会陆续的发布,确定好报考院校的考生随时关注自己所报考院校考研专业课大纲的信息,考生也可关注文都考研,小编会及时整理并推送各高校的2018考研专业课大纲的相关信息,以下是广东财经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18考研专业课大纲,供考生参阅:
  广东财经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18考研专业课大纲
  招生院系:法学院
  院系说明:
专业代码030103专业名称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研究方向01 中国宪法
        02 中国行政法
        03 港澳基本法
        04 立法学(与法学理论联合培养)
考试科目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②201英语一③611法学综合一④802法学综合二
复试科目  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加试科目  ① 中国法制史 ② 经济法学
复试权重  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
备注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介绍
  学科点简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是第七轮广东省重点扶持学科(2003年),第八轮重点学科(2007年),第九轮重点学科(2012年),现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6人,其中教授4人、副教授2人,具有博士学位6人,博士生导师1人,教育部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1人,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人,广东省“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3人,其中省级培养对象2人,广东省教学名师1人,获得广东省“十大中青年法学家”称号2人。本学科在中国宪法、中国行政法、港澳基本法、立法学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教学经验,科研成果突出,其中在港澳基本法研究、财政宪法、协商民主、地方立法等领域具有一定优势。近5年以来,学科点共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25项,其中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1项,省部级以上项目14项,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子项目3项,横向课题7项;到位经费280多万元,在国内外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68篇,出版专著5部;获省级优秀科研成果奖1项,牵头起草《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等5部地方性法规起草和组织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12人次长期担任省市人大、政府、司法部门法律顾问。
  培养目标:本学科着力培养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德、智、体全面发展,能独立从事宪法与行政法教学、研究及从事立法、执法、司法等实际部门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具体要求是:通过规定课程学习和研究、相应的社会调查与实践、学位论文的撰写和答辩,系统地把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基础理论,熟悉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前沿问题;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有效地查找和整理相关资料,掌握撰写学术论文和实践报告的基本技能;具备较强的解决实际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公法问题的能力,熟悉港澳基本法、和粤港澳三地合作的基本法律问题,能够就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领域的热点问题提出独立的见解;重视健全人格的培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注重练就强健体魄。
  主要课程:公法基础理论 中国宪法专题 中国行政法专题 行政诉讼法专题比较宪法  比较行政法  港澳基本法专题  立法学专题 人权法专题  法学方法论  外国宪法思想史等。
  就业方向:国家机关(法院、检察院、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教学和科研单位、公司、企业;还可进一步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继续求学深造。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试大纲
  专业代码:030103                咨询电话:020-84096231
序号研究方向初试科目复试科目
1中国宪法(1)▲政治
        (2)▲英语一
        (3)法学综合一[含法理学、宪法]
        (4)法学综合二[含民法(总论)、刑法(总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中国行政法
3港澳基本法
  4立法学
        与法学理论联合培养

  ▲表示统考科目或联考科目,考试题型、考试大纲以教育部公布为准。其他为自命题科目。
  考试题型及相应分值:
  《法学综合一》考试题型:[含法理学、宪法,分值分别为75分、75分]
  (1)名词解释(6题,每题5分,共30分)
  (2)简答题(6题,每题10分,共60分)
  (3)论述题(3题,每题20分,共60分)
  《法学综合二》考试题型:[含民法(总论)、刑法(总论),分值分别为75分、75分]
  (1)名词解释(6题,每题5分,共30分)
  (2)简答题(6题,每题10分,共60分)
  (3)论述题(3题,每题20分,共60分)
  复试科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题型:
  论述题(4题,每题25分,共100分)
  
  考试大纲
  《法学综合一》
  《法学综合一》考试大纲概述: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法理学、宪法学。考试要求主要包括:①考察学生对上述相关法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②考察学生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考察学生的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
  第一部分 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与作用
  ●法的含义及特征
  ●法的本质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二、法律结构
  ●法律概念的含义及其功能
  ●法律规则含义、特点及其分类
  ●法律原则含义及其功能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三、法律体系
  ● 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部门含义及划分标准
  ●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四、法律渊源、分类与效力
  ●法律渊源含义
  ●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效力的范围
  ●法的效力冲突与协调
  五、法的制定与实施
  ●立法及其特征
  ●立法程序
  ●守法及其构成要素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司法的概念和特点
  ●司法的原则
  六、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事实
  七、法律行为与法律责任
  ●法律行为含义及其特征
  ●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本质
  ●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第二部分 宪法
  一、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概念、特征与类型
  ●宪法与宪政
  ●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宪法规范
  ●宪法制定
  ●宪法修改
  ●宪法解释
  ●宪法保障
  ●宪法历史发展
  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公民、人权、基本权利
  ●平等权
  ●自由权
  ●政治权利
  ●财产权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与限制
  ●公民基本义务
  三、国家制度与国家机关
  ●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单一制国家结构
  ●民族区域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
  ●选举制度
  ●政党制度
  ●中央国家机关性质、地位、组成、职权与工作制度
  ●地方国家机关组成、职权与工作制度
  
  《法学综合二》
  《法学综合二》考试大纲概述: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民法(总论)、刑法(总论)等基本理论。考察内容包括:①考察学生对上述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 ②考察学生运用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考察学生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
  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
  一、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特点
  ●民法的地位与作用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民法的体系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平等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事实
  四、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
  ●监护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五、合伙
  ●合伙的概念
  ●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合伙的债务承担
  ●合伙的内部关系
  ●退伙和入伙
  ●隐名合伙
  ●合伙的终止
  六、法人
  ●法人制度概述
  ●法人的分类
  ●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七、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八、物
  ●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的分类
  ●货币和有价证券
  九、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分类
  ●民事行为的成立
  ●意思表示
  ●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十、代理
  ●概述
  ●代理权
  ●无权代理
  ●代理关系的消灭
  十一、期限与诉讼时效
  ●期限
  ●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第二部分  刑法(总论)
  一、刑法概论
  ●刑法的基本原则
  ●犯罪的基本特征
  二、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的概念、分类及其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自然人犯罪主体
  ●犯罪的故意与过失
  ●认识错误
  三、正当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犯罪既遂的概念和类型
  ●犯罪预备的特征
  ●犯罪未遂的特征
  ●犯罪中止的特征
  五、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共同犯罪的分类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六、罪数形态
  ●罪数的判断标准
  ●继续犯的特征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及处罚原则
  ●牵连犯的特征及处罚原则
  七、刑罚及刑罚制度
  ●主刑和附加刑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复试科目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大纲概述: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行政法渊源、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考试要求主要包括:①考察学生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 ②考察学生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考察学生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
  一、行政法渊源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
  三、行政法主体概念类型,行政主体概念、特征与类型
  四、主要类型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合同、行政强制等。
  五、行政复议概念、特征、性质、原则,行政复议主体、程序及依据。
  六、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诉讼参加人、诉讼证据、法律适用。
  七、行政赔偿
  【文都2018考研大纲专题已正式上线,帮助大家了解2018考研大纲变化及命题趋势——点击进入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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