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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务硕士考研知识点详解: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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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6 23: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东方在线整理税务硕士考研专业课相关知识点,希望考生能够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复习。下面是财产税知识点详解。
    2016税务硕士考研知识点详解:财产税
    一、房产税:
    房产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财产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房屋所有权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纳税人: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单位交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和个人交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交纳。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征税对象:为房产。
    税率:实行比例税率:依房产余值计算交纳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算交纳的,税率为12%
    计算;应纳房产税=房产原值*(1-规定的扣除率)*1。2%
    应纳房产税=房产租金收入*12%
    契税: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税率为3%-5%,征税对象:在我国境内发生权属转移并签订转移契约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范围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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