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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硕考研刑法学基础考点:吸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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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6 23: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考研早已进入备考阶段,下面为大家整理了2018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备考法硕的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2018法硕考研刑法学基础考点:吸收犯
    吸收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具体表现为犯罪行为的复数性、危害行为的构成符合性、犯罪行为基本性质的一致性三个具体特征。
    2、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其内在的独立性与非独立性的对立同一特性,而彼此形成一种吸收关系。
    3、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特征
    第一,数个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的存在,是吸收犯成立的前提条件。吸收犯是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吸收,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便无吸收的必要。吸收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应该是独立的。
    第二,吸收犯所具备的数个犯罪行为,均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这是吸收犯的本质特征。吸收犯只发生在同一犯罪过程中的数个行为之间。
    形式
    1、既遂犯吸收预备犯或未遂犯。
    2、未遂犯吸收预备犯。
    3、实行阶段的中止犯吸收预备犯。
    4、符合主犯条件的实行犯构成之罪,吸收教唆犯、帮助犯、次要实行犯构成之罪。
    5、主犯构成之罪吸收从犯、胁从犯构成之罪。
    6、加重犯罪构成之罪吸收普通犯罪构成之罪,或者普通犯罪构成之罪吸收减轻犯罪构成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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