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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法硕考研民法精选案例分析(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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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6 23: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
    寄存人的告知义务与相应的赔偿责任
    周女士是一位保龄球爱好者,而且酷爱宠物猫。一天,她去打球,顺便把猫也带上,由于球馆不让带宠物,于是她将猫用外衣包好带进馆中,然后将衣物和猫一起放在存物柜中锁好。打完球后,发现衣物和猫都不见了。周女士找球馆经理理论,要求赔偿,双方意见相左,话不投机。周女士一气之下告到法院,要求球馆赔偿衣物及宠物猫的损失共计8500元。
    【问题】
    1. 球馆应不应该赔偿周女士的衣物损失?为什么?
    2. 球馆应不应该赔偿周女士的宠物猫的损失?为什么?
    【案例解析】
    1.
球馆应该赔偿周女士的衣物损失,因为周女士与球馆之间存在一份有偿保管合同。根据保管合同的基本原理,保管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应由保管人承担。所以,本案中周女士所丢失的衣物应该由球馆赔偿。
    2.
球馆不应该赔偿周女士的宠物猫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370条的规定,对于那些属于必须采用特殊措施才能保管好的物品,寄存人应当向保管人作出说明。本案中周女士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球馆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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