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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考研重点名词解释(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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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6 23: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年考研复习备考进行中,对于法律硕士考研的学子而言,专业课考试科目有刑法、民法、法理学、宪法和法制史五部分。每一部分考生都要认真备考,其中,法理学的复习备考,新东方在线小编建议考生能够注重分析,把握好法理知识,做到有据可依。下面小编为大家奉上法理学2015年法律硕士考研重点名词解释,希望考生能够有重点的复习。
    下面请看2015年法律硕士考研重点名词解释(14)
    131、权利能力
    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132、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133、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又称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
    134、法律关系的形成
    法律关系的形成指的是在主体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如订立合同
    135、法律关系变更
    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权利和义务发生了变化,如变更合同内容
    136、法律关系消灭
    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如合同履行完毕。
    137、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138、法律事件
    事件又称法律事件,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139、法律行为
    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
    140、确认式法律事实
    确认式法律事实指的是只有当该事实得到确认之后,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希望通过上文中为大家介绍和解析的重点法理学知识考生能够认真学习和记忆。争取打好基础,突破难点,实现自我飞越。最终取得高分,2015年考研,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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