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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研冲刺:八大类案例解析(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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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6 23: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硕士考研对法条的掌握十分重要,大家掌握法条的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去解决问题。能够针对不同的法律事实给予解决的方案。新东方在线小编下面就和大家一起来通过案例来了解法条以及法条的应用。
      刑法保险诈骗罪案例解析
    甲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乙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甲找中学生丙(男,15岁),给丙5千元报酬,请丙将停在甲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丙问为什么,甲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丙说没问题,十天以内解决。丙拿钱带上同学丁(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丁问丙哪来许多钱,丙告以实情,并请丁帮忙,丁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丙家,准备点火用。
    此间,甲担心轿车离自己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丙放弃烧车,并让丙将5千元钱退回。丙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丁就在当晚行动。丁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汇合。晚上,丙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丁因害怕未去。丙久等丁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丙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丙见火越烧越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由于丙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邻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檐,未造成其他后果。
    事后,甲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乙核定险损事故。乙明知甲虚报保险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甲20万元保险金。
    案发后,乙在审讯期间主动交待:在三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据为已有。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丙各构成何罪或何罪的共犯(只需指明甲、乙、丙分别就哪一事实成立何罪或何罪之共犯,不必说明理由)。
    (2)丁的行为是何种犯罪形态(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并简要说明理由。
    (3)根据本案给出的事实,指出哪些被告人具有何种法定量刑情节。
    解析:
    这是一道内容十分庞杂的案例题,仅案情叙述部分就有六百多字,而且情节跌宕起伏,涉及许多法律问题。我们先理清思路:
    1、甲谎报车价投保,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构成保险诈骗罪。这是保险诈骗罪客观方面所列的5种行为方式之一。
    2、甲教唆丙去放火烧自己的车,是否构成放火罪?从案情介绍可见,甲预见到了放火烧车可能危及自己和邻居,并且火实际上也十分大,还把临近的房屋烤糊了。这都暗示考生该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构成放火罪。
    3、乙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仍为甲办理了保险并最后出具了虚假的保险事故评估证明,使得公司损失20万元,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乙在审讯期间主动交待曾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据为己有的事实,构成贪污罪。
    对于乙的情况,有人可能不太理解:乙前后两个罪行相似,都是保险诈骗行为,但为什么所犯的罪名却不相同?
    解释由于乙是国有保险公司职员,所以他自己虚构事故并骗领赔款、据为己有的行为损害了国有财产,乙实际上是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了公共财物,故构成贪污罪;而乙与甲的共同犯罪行为,由于乙并没有受益,虽然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但没有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所以不构成贪污罪,而是与甲共同构成保险诈骗罪。
    由此可知,如果乙受益了就有可能构成贪污罪。此时因为乙是特殊主体,甲所犯保险诈骗罪则随之转化为贪污罪。
    我们再看一下与此内容相关的2004年刑法真题:
    某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故意指使他人虚报保险事故,并由自己亲自理赔骗取保险金20万元与他人私分。张某构成()。
    A.保险诈骗罪
    B.虚假理赔罪
    C.贪污罪
    D.职务侵占罪
    此题中,张某与他人私分了20万元,从中受益而构成了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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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7 00:46:57 | 显示全部楼层
    4、丙放火烧车行为,由2可知是放火罪。丙15岁,已经可以构成该罪了。放火罪是法律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8种罪之一。该8种罪名应熟记。
    5、丁的行为应为犯罪既遂。丁提供了汽油,虽然最后没有参加放火,但是他没有有效阻止犯罪行为的进行,没有拿回自己提供的汽油,致使车被烧毁并危及了公共安全,故犯罪既遂。从中还可见,丁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可认定为从犯。
    这一内容在当年第五版的指南中并没有明确写出,而是06年考试分析中列出来了,这也要求我们要高度重视考试分析,那里边可能会有一些没有包括在指南中的知识点。
    6、至于丙丁是未成年、甲教唆未成年犯罪、丁是从犯、乙自首等问题都比较简单明确,故不赘述。需要提醒的就是考生要保证文中的各个情节要仔细分析,不能遗漏。
    由以上分析可见,除第3、5点有难度外,其他几点都是指南中的基本知识。我们只要熟读指南和分析,做题时冷静细心的分析,不要遗漏犯罪的情节就可以拿到大部分分数。
    [答案要点]
    (1)①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唆使丙放火烧车,构成放火罪共犯;②乙: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而为其办理保险、出具虚假保险事故评估证明,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虚假理赔5万元据为已有,构成贪污罪;③丙:放火烧车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共犯。
    (2)丁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实行犯丙放火已造成具体危险,构成放火罪危险犯既遂。丁虽然未直接参与犯罪实行,但未能有效撤回已提供的帮助,不能单独成立中止,所以随丙放火罪既遂而既遂。
    (3)①丙、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②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放火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③乙主动交代不同种罪行(贪污),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从重处罚。
    下面再看两道相关的真题。
    甲在生产作业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供电线路短路,引起火灾,烧毁厂房,致3名工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千万元。甲的行为构成
    A、失火罪
    B、过失致人死亡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
    D、失火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解析:
    我们可以比较容易的排除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该行为还造成了厂房的损失;也不是失火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是一个行为造成的两个结果,符合想象竞合犯。最大难点在于甲的行为是构成失火罪还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两罪区别:(1)发生场合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失火罪不限;(2)犯罪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特殊主体,失火罪是一般主体。从本案可见存在法条竞合问题,甲的一个行为可以同时构成两罪。两罪相比较可见,重大责任事故罪较为特殊,它是特殊主体在特殊场合所为,故依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选择重大责任事故罪。
    保险受益人甲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乙,造成乙死亡,骗取了20万元保险金。对甲应当
    A、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B、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C、以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D、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
    解析:
    本题中甲的行为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五个行为方式: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骗取保险金。而且法律明文规定,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杀人等行为方式造成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等结果,骗取保险金的,按数罪并罚处罚。故本题选D.
    通过上文的案例以及法律分析,相信考生对相关法条好规定有更深刻的了解,通过这样的练习,有助于提高考生的实践阴应用能力,从容应对考试,预祝各位考生都能够顺利通过2014年法律硕士考试,加油!
    新东方在线小编希望广大考生通过对法律硕士八个案例解析的研究能够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更好地应对此类题型的考试,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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