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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GCT语文基础知识之隋、唐时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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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6 20:5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要点详释
    1.隋朝大运河
    江南地区经过从三国到南朝的开发,经济有较大发展,已开始赶上北方。为了便利漕运和军事运输,以巩固隋朝对全国的统治,605
年,隋炀帝下令利用天然河流和旧有渠道,开凿了一条以洛阳为中心,沟通南北的大运河。大运河东北通到涿郡(今北京),东南到余杭(今浙江杭州),全长四五千里,分为永济渠、通济渠、邗沟和江南河四段,是我国南北交通的大动脉,是世界上伟大的工程之一。大运河适应南北经济交流的需要,加强了南北的联系,对于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国家的统一,起了很大作用。
    2.三省六部制
    始于隋朝,隋 文帝建国后,综 合汉魏、两
晋和南朝中央职官的设置而建立的。唐朝时沿用此制并加以改进,更加完备和周密。唐朝时,中书省和门下省是机要机关,中书省负责整理、陈奏来自各方的表章,并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起草并宣行皇帝的制诏。门下省负责审查中书省起草的制诏和尚书省拟制的奏抄。尚书省是最高行政机关。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三省的长官同为宰相,以分割旧时丞相的权力,它
是两汉以来加强皇权、削 弱相权的产物。六
部分别为:吏部位列六部之首,管官吏的考核、任免、升降、调动。户部管土地、户籍、财政、赋税。礼部管礼仪、祭享、贡举等。兵部掌兵籍、军械、军令和武官任免。刑部掌法律、刑狱。工部掌工程营建、工匠管理、农田水利、交通建设等。三省六部制的建立和改进,标志着隋唐时期中央集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三省六部制历代沿袭,名称虽有变化,但实质未变,一直沿用至清末。
    3.科举制度
    科举制是我国古代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从隋唐到清末实行了 1300
多年。魏晋南北朝时期,采用“九品中正制”来选择官吏。选官的依据是看门第出身高低,并不看重实际才能,形成了所谓“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局面。这种体制妨碍了中小地主阶级进身之路,受到强烈反对,对于加强中央集权也不利。于是从隋朝开始,改用开科考试取士的办法,这是科举制的开始。隋炀帝大业年间开设进士科,以文学取士。唐代又增设秀才、明经、明法、明算、明书等许多科目。其
中主要是明经、进 士两科。明
经科考试的重点是儒家的经义。进士科,唐初按照隋制,试策而已。中宗以后加试贴经、诗赋、并且偏重诗赋,难度较大,因而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的说法。唐初科举考试由尚书省的吏部主持,唐玄宗开元年间改由礼部主掌,经礼部主持的省试考中以后,还要经吏部复试合格,才能授官。若吏部复试不合格,不能授官。唐代科举制较隋朝完备,且
规模扩大。科 举制度的确立,适
应了隋唐时期庶族地主势力发展的需要。科举制向地主阶级各阶层打开了入仕之门,扩大了统治基础,而且使官吏的文化素质得到提高,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和巩固。同时,科举制度作为一种封建的选士任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选贤任能的公平竞争性。
    4.均田制
    我国封建社会存在着国有土地、地
主占地和自耕农占有土地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其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占主导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均田制是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在北魏、隋唐时期实行。社会上存在大量的无主荒地是均田制实行的前提条件;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受田农民必须纳租调服役。在实行均田制时,地主的土地不受触动,地主土地所有制仍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主导形式。北魏时期,北方由于长期战乱,人口流亡,大片土地荒芜,士族大姓兼并土地的情况十分严重。孝文帝于485
年颁布均田令,均田制的实行,使 无地少地的农民和流民可以得到土地,大 量的荒地被开垦出来。也使许多依附农民脱离了豪强大族的控制而成为国家户籍,在
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强大家兼并土地,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促进了北方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唐朝继续沿用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将之作为国家的基本土地政策。唐朝前期,均田制对于缓和农民的土地问题,发展农业生产,起了积极作用。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唐朝中期,土地买卖频繁,土地兼并严重,政府手中已无地可分配,均田制被破坏。
    5.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是唐朝前期实行的与均田制相配合的赋役制度,是唐前期封建国家的主要税源。赋役之制有四:一日租、二日调、三日役、四日杂徭。”租庸调制以丁为征收单位,规定丁男(二十一岁到五十九岁)每年向政府交纳粟二石或稻三斛,叫“租”;绢二丈、丝三两,不产丝织品的地方,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叫“调”;每年服役二十天,若不服役,每天折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半,叫“庸”。以庸代役是唐朝的新创,使农民有较多时间从事农业生产,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唐朝中期以后,随着均田制被破坏,租庸调制也无法实行。到780年,被两税法代替。
    6.两税法
    唐代中叶,均田制被破坏,租庸调制已无法实行。政府为了增加收入,另立多种税目,使阶级矛盾进一步激化,严重威胁唐朝的统治。780
年,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设,废 除租庸调制的一切杂税,改
行以地税和户税为基础的两税法。两税法的推行,有一定进步意义,表现在:1)简化了税目和征收时间。税只有两种,时仅分两期,使官吏暂时不能擅自立名目,滥收硬派。人民的赋税负担相对稳定。2)实行了按资产征税的原则。两税征收的对象:一是户,二是地,户按资产定等,地按亩数征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赋税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不合理状况,从而减轻了人民的负担。3)两税法规定地税按亩数纳米、麦,户税按户等纳钱(实行征收时仍交绫绢),纳税多少与丁口多少无直接关系,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长期以人丁和力役为主的赋税制开始转变为以土地资产和实物为主的赋税制,表明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减弱。4)规定对行商三十税一,改变了过去的重税政策,有利于商业的发展。两税法实行第一年,国家
    财政收入增加了一倍以上。帮助政府克服了财政危机,使唐朝的统治得以维持。但地主阶级千方百计把新增加的赋税转嫁到农民头上,农民所受剥削仍然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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