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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GCT语文备考:哲学和人文社会学科常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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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6 20:4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习惯法。
    成文法。
    早期法典。《乌尔纳姆法典》、《汉谟拉比法典》、《刑鼎》。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法的主要渊源。
    法律效力。
    法律的溯及力。
    法的适用原则,又称司法原则。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
    法律事实。
    二、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国体和政体。
    当今世界各国的宪法多为成文法,但也有不成文宪法。英国是当今采用不成文宪法的唯一国家。国家的各项根本制度不是以一个完整的法典全面规定。宪法由宪法性法律和文件、宪法惯例、宪法判例三个要素共同构成。
    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文件。
    宪法惯例。
    宪法判例。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宪法原则。
    《英国宪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法。
    《邦联条例》。
    《美国宪法》。
    国家结构形式,又称“国家构成形式”。指统治阶级以何种形式使自己的国家的各个部分结成整体。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形式。
    三权分立是资本主义国家组织国家机构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组织议会、政府、法院三个机关分别行使,三个机关彼此独立、互相制约。
    两院制是议会或人民代表机关由两个并列的机构构成的制度。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国的议会均由两院组成,两院的名称各国不一。美国、日本称参议院、众议院;英国称上院、下院;法国称参议院和国民议会。
    五权宪法是孙中山提倡的宪法原则。1906年首次提出,1924年再次阐明。基本精神是:国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等五权分立原则。国民党政权1946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在形式上属此宪法。
    议行合一是社会主义国家组织国家机构的基本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归纳为以下四项:(1)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2)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3)民主集中制原则。(4)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我国的选举制度有六个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2)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4)秘密投票的原则。(5)从物质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6)代表对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方针”俗称“十六字方针”。是指导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关系的方针。
    特别行政区是“一国两制”的具体体现。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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