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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讲义第十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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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6 15:3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农村改革的突破性进展
     (历年无命题)
    经济体制的改革,首先在农村取得突破性的进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面临两大问题。一是“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亟待改革;二是还有一亿农民的温饱问题尚未解决。这些都涉及农村生产关系的调整问题。
    从1978年开始,安徽、四川的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在省委支持下,开始探索试行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其他一些地方也开始实行农村联产责任制。1979年9月,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保障基层干部和农民因时因地制宜的自主权,发挥其主动性。1980年5月,邓小平发表《关于农村政策的谈话》,肯定了包产到户这种形式,指出它不会影响我们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后来,中央又进一步肯定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是合作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
    在中共中央的支持和推动下,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各地逐渐推广开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以后,农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具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农民生产的产品“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它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将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积极性和集体经济的优越性结合起来,因而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从1979年到1983年,农业总产值年平均增长率近8%。再加上国家提高了粮食和部分农产品的收购价,允许农户自主进行多种经营,农民收入明显增加。
    “统分结合”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实行,促进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1983年10月,中央作出决定,废除人民公社,建立乡(镇)政府作为基层政权,同时成立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
    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后,也有部分农村没有实行以分散经营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是继续坚持统一经营的集体经济。对此,党和政府也给予了支持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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