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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法硕考研刑法重点解读:生产、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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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6 14:4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考研初期备考阶段,在攻克考研英语词汇的同时要注意专业课的复习。在这一阶段对于法硕联考的五门课程要有所了解,比较基础的知识点必须清楚,前期备考要以夯实基础为主。新东方在线整理2016法律硕士考研相关知识点解读,希望能加深大家对重要知识点的立即与记忆。
    2016法硕考研刑法重点解读:生产、销售假药罪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①侵犯客体:1)国家对药品管理制度2)不特定多数人身体健康权。
    ②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
    ③犯罪主观:故意,一般有营利目的(是否出于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成立)。
    不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的,不构成本罪。
    ④本罪是“危险犯”,造成人体健康严重受损,则属于“结果加重犯”。
    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假药不足以严重危害人身健康,但销售金额达5万以上。
    ⑥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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