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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法硕考研法制史重点解读:春秋战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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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6 14:4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考研初期备考阶段,在攻克考研英语词汇的同时要注意专业课的复习。在这一阶段对于法硕联考的五门课程要有所了解,比较基础的知识点必须清楚,前期备考要以夯实基础为主。新东方在线整理2016法律硕士考研相关知识点解读,希望能加深大家对重要知识点的立即与记忆。
    2016法硕考研法制史重点解读:春秋战国法律
      1、《法经》
    《法经》是春秋末期李悝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法经》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法经》的历史地位
    (1)《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
    (4)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
    (5)《法经》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2、竹刑公元前530年,邓析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邓析的“竹刑”属于私人著作,并无法律效力,后经执政者接受,才成为正式法律。
      3、商鞅变法
    公元前359年,主要内容是:
    (1)以《法经》为蓝本,结合秦国的具体情况加以修订、扩充,制定了秦律,并制定了连坐法,颁行秦国,励行法治
    (2)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取消世卿世禄及一切特权(3)奖励耕织,重农抑商
    公元前350年,主要内容是:
    (1)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2)普遍推行县制,县令、县丞等地方官由国君直接任免,集权中央,并统一度量衡制度
    (3)按户口征收军赋,以利开垦荒地和增加赋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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