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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6 16: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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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事立法
1. 西周契约制度(左权[的]肠子)
左权——左券、债权——债权人持左券
肠子——长、质——较长的契券称为“质”
2. 宋朝典卖契约的实质要件(原先输过)
原——原主离业;先——先问亲邻;输——输钱印契;过——过割赋税
3. 西周婚姻基本原则(同一父)
同——同姓不婚;一 —— 一夫一妻制;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4.“六礼”(蔡文姬真轻盈)
蔡——采——纳采;文——问——问名;姬——吉——纳吉;
真——征——纳征;轻——请——请期;盈——迎——亲迎
5.唐朝婚姻制度(先主解聘书)
先——限——对婚姻缔结有限制,如同姓不婚等
主——主婚权——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
解——解除——以“七出”“三不去”“义绝”为解除要件,另有“合离”
聘书——聘财、婚书——以聘财、婚书为婚姻成立的要件
6.元朝婚姻制度(寡妇婚书管媒妁)
寡妇——严禁寡妇带产改嫁
婚书——中国历史上首次明确规定,建立婚姻必须订立婚书
管媒妁——元朝开始对媒妁进行规范化管理
7.《中华民国民法》内容及特点(私修国际婚姻)
私——私有财产——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封建地主土地经营权
修——修订——对旧民律草案进行较多修订并有明显发展
国——国家本位——采取“国家本位”为主的立法原则
际——继承——维护具有封建色彩的继承制度
婚姻——婚姻家庭制度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
第六章 司法制度
1.大理寺沿革
北齐水塘[有]神鸡——北齐、隋唐、审判机关——北齐设置;隋唐沿用作为审判机关
畜牲神宗[哼]元曲——初、慎、神宗、元、取——宋初降为慎刑机关;宋神宗时恢复审判职能;元朝取消大理寺
明清[官员来]查看——明、清、查看(即复核)——明朝、清朝大理寺为复核机关
清末北洋最高级——清末、北洋时期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
2.监察机关沿革
秦汉打中东——秦汉、大、中、东——秦汉:御史大夫;东汉:御史中丞
三男御明都——三南、御、明、都——三国两晋南北朝:御史台;明朝:都察院
3.地方司法机关(送点明星[给]袁术)
送点——宋、典——宋朝:提典刑狱司
明星——明、刑——明朝:提刑按察司
袁术——元、肃——元朝:肃政廉访司
4.“五听”制度(瓷器木耳色)
瓷——辞——辞听;器——气——气听;木——目——目听;耳——耳听;色——色听
5.审判制度(举灶汉断粥,请咨询)
举灶汉——鞫、诏、汉——汉朝:鞫狱、诏狱
断粥——断、周——周朝:断狱
请咨询——秦、治、讯——秦朝:治狱、讯狱
6.汉朝诉讼和审判制度(汉高举复录春秋[伟大旗帜])
高举——告、举——起诉分为“告诉”“举劾”
复录——“复录”
春秋——“春秋决狱”
7.明朝厂卫干预司法制度(东城西县无内行)
东城——东、成——东厂成立于明成祖时期
西县——西、宪——西厂成立于明宪宗时期
无内行——武、内行厂——内行厂成立于武宗时期
8.明朝会审制度(九翻超重,大会大囚)
九翻——九卿会审:翻案囚犯
超重——朝、重——朝审:重案囚犯及死罪案件
大会——会审官录:大案重囚
大囚——大审:囚徒
9.清朝会审(秋潮热)
秋——秋审;潮——朝——朝审;热——热审
10.秋审分四种情况处理(情缓可留)
情——情实;缓——缓决;可——可矜;留——留养承祀
11.领事裁判权的确立(领五虎,观烟台,上公堂)
领五虎——领事裁判权正式确立于《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虎门条约》
观烟台——观审制度形成于《中英烟台条约》之后
上公堂——会审公堂规定于《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中
12.南京国民政府民事审判程序的内容和特点([南国民事],三条不繁)
三——三级三审制
条——调——特定案件的法院调解制度
不——不干涉原则
繁——程序规定极其繁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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