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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在职法硕法理简答题辅导:第九章 司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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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6 14:4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九章 司法原理
        一.简述司法的特征
    1.被动性: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做主动干预。
    2.中立性: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党、每体等影响。
    3.形式性:司法权重视权力过程的形式性,它以制定法既定规则为标准,以现有诉讼中的证据为条件,以相对间隔于社会具体生活的程序为方式,作出相对合理的判断。
    4.稳定性:司法权的本质决定它必须保持相对稳定的司法政策、司法态度、司法标准、司法体制、司法人员等。
    5.专属性:司法权中承担判断职能的只能是特定的少数人,而不应是其他任何人。
    6.职业性:司法权要求职业主体具有职业性。
    7.终极性:司法权的终极性意味着它是最终的判断权,最权威的判断权。
    8.交涉性:司法权的运行方式总是将各方进行明确的角色分工,在程序中,控、辩、审桑放是接纳的角色。控辩双方展开交涉、抗辩,另判断这兼听则明。
    9.非服从性:司法权不存在官僚层级上的服从关系,它不服从命令。惟法律是是从司法权的本质体现。
    10.公平优先性:司法权的价值取向具有公平优先性,要求司法活动去积极促进经济发展已经超出司法职能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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