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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辅导具体和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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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6 14:4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刑法学辅导之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1)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没有超同一犯罪构成之间的错误。对象错误(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二者结论趋同),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因果关系错误。
    ①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
    ②事前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第一行为),造成乙休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乙扔至水中(第二行为),实际上乙是溺死于水中。刑法理论上对这种情况有多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第一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犯,有人主张成立数罪。但以杀人的故意杀害了所要杀害的人,却成立杀人未遂,违反了社会的一般观念。
    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之际,对于死亡持未必的故意(或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之际,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行为的客观事实完全相同,只因行为人是否误信结果发生,来决定是否将行为分割为两个行为,还缺乏理由。
    第三种观点认为,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但这一学说有歪曲事实的嫌疑。
    第四种观点认为,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体,视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只要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是在相当的因果关系之内,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通常认为,在这种场合,第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即仍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以故意犯罪既遂论处。
    ③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否认故意犯罪既遂。
        二、刑法学辅导之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2)抽象事实认识错误: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之间的错误。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对于抽象的事实错误,应当在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相一致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具体说来,在重罪不处罚未遂,以及在重罪处罚未遂但轻罪的既遂犯重于重罪的未遂犯的情况下,如果重罪与轻罪同质,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轻罪的既遂犯。但是,如果重罪处罚未遂犯,且重罪的未遂犯重于轻罪的既遂犯,则应以重罪的未遂犯论处。
    易错点提示:所谓重罪与轻罪同质,是指两个罪的保护法益相同,或者两个罪的保护法益之间具有包容性。所谓重合的限度内,是指两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责任要件具有重合性。具体说来:
    ①在客观事实是重罪,主观认识是轻罪的案件中,首先要判断重罪的客观事实能否评价为轻罪的客观事实。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就应认定为轻罪的既遂犯。
    ②在客观事实是轻罪,主观认识是重罪的案件中,首先要判断行为人对重罪的主观认识是否包含了对轻罪的主观认识。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就应认定为轻罪的既遂犯。
    例 1: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10-54)
    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
    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
    例 2: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11-53)
    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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