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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法硕考前辅导犯罪故意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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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6 14:4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在职法硕考前辅导重点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这种由犯罪故意而承担的刑事责任,就是故意责任。
        二、在职法硕考前辅导犯罪故意之直接故意
    (1)直接故意:
    1)认识因素:对犯罪构成客观事实特征的认识,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第一,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与社会意义,否则不成立故意犯罪。一般说来,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因素,但如果行为人确实因不知道其行为违法并使其因此不可能知道其行为内容与社会意义的,则不应认为其有犯罪故意。第二,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对危害结果的认识不要求很具体,只要求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基本性质。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识,不是故意的独立认识内容。第三,某些犯罪的故意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如特定的时间、地点、对象等。第四,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也必须具有认识(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
    2)意志因素:希望。
        三、在职法硕考前辅导犯罪故意之间接故意
    (2)间接故意
    1)认识因素:与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基本相同,区别在于:直接故意既可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间接故意只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2)意志因素:放任。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结果放任某一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行为人追求一个犯罪结果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三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
    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①认识因素内容与程度不同;②意志上对结果发生的态具体的
    打击错误:欲杀某甲中某乙,处理原则同上事实认
    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的认识错误,一般不影事实认
    打击错误:欲杀某甲伤某乙,主客观相一致的范围内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识错误
    迷信犯:“剪个纸人用针扎”,不成立犯罪
    手段错误 绝对不能犯:“误把白糖当砒霜 ”,不成立犯罪错 手段不能犯
    相对不能犯:“该用一斤用八两 ”,故意杀人未遂度不同;③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行为的定性处理不同。
    易错点提示:不要把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与犯罪故意相混淆。
    例: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11-5)
    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B.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
    C.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卖淫的是幼女
    D.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
    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四、在职法硕考前辅导犯罪故意之犯意改变
    1)犯意转化:①行为人在预备阶段是此犯意,但在实行阶段却是彼犯意。目前通说采取吸收原则。②行为人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犯意改变,导致此罪与彼罪的改变。这种犯意转化仅限于两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之间具有包容关系的情形。此时的处理方式是:犯意升高者,从新意;犯意降低者,从旧意。
    2)另起犯意:指在前一罪已经既遂、未遂或中止后,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犯意转化系由此罪转化为彼罪,因而仍然是一罪,而另起犯意成立数罪。
    易错点提示: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的区别:①行为是否在继续过程中;②行为是否针对同一对象;③两个法益之间是否具有包容关系。
    3)行为对象转换:行为对象转换,是指行为人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将原先设定的行为对象,转移到另一行为对象上。具体分三种情形:①如果行为对象的转换依然处于同一犯罪构成内,而且法益主体没有变更,则不影响对既遂的认定。②如果行为对象转换导致法益主体变更,但是法益属于非专属法益的,也只成立一罪的既遂。③如果行为对象转化,导致个人专属法益的主体变化,或者导致法益性质变化,就属于另起犯意,应该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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