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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考研:走进中央音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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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6 14: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中央音乐学院:   
     中央音乐学院建于1950年,其前身是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各具特色的几所高等音乐院、系,他们分别是建于1927年的燕京大学音乐系、1939年的华北大学文艺学院音乐系、1940年的南京国立音乐院、1946年的国立北平艺术专科学校音乐系和香港、上海的中华音乐院,
以及建于1948年的东北鲁迅文艺学院音乐系等,其主体是南京国立音乐院。1958年学院由天津迁至北京,坐落在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原清醇王府旧址(光绪皇帝出生地)。原隶属文化部,2000年归属教育部。


    中央音乐学院2014年全国统招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培养目标
    中央音乐学院招收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知识和专业技巧,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硕士研究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4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5.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6.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14年8月30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6)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2013年8月30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我院组织的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超过一名)。
    1.符合第(一)条中的1,2,3,4各项要求。
    2.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者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或已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三、报名、考试
    考试报名:专业考试网上报名和统考网上报名。
    报考专业方向和导师详见附件一。
    考试科目:初试:专业主科;复试:专业基础科目、外语听力、政治、外国语(英语2、日语、俄语、德语)。专业科目考试要求详见附件二;参考书目及考试大纲参见附件三、附件四。
    考生可以兼报“全国联考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具体要求请见兼报说明。
    注:我院不开设日语和俄语课程。
    报名、考试的具体事宜见下表:
   
    四、录取
    (一)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毋滥。
    (二)统考科目成绩及总分不低于国家分数线;其他科目成绩不低于学院的合格分数要求;随后分系、分专业类别、按主科成绩高低排名,择优录取。录取总人数以当年国家下达招生计划为限,各系名额分配以简章公布的拟招生人数为参考。
    (三)一个导师每年招收研究生新生,原则上不超过2名。
    (四)专业特别突出,考试成绩未达到分数线者可申请破格录取。
    (五)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定向或计划外委托培养硕士生。定向、委托培养的硕士生,须在录取前签订有关合同。
    (六)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特殊情况,须经院招生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五、报考和录取类别
    (一)非定向:毕业后在国家的就业政策指导下“双向选择”就业。
    (二)定向: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工作。
      六、学习与学位授予
    (一)学制为三年。
    (二)报考音乐教育学院的硕士生,就读期内由学院统一指派在外地实习一学年.
    (三)学位音乐会须完成两场,后一场须在第三学年举行。学位论文答辩可以在音乐会通过后申请,亦可与后一场音乐会同时进行。
    (四)凡完成课程学习并获得规定学分、专业考核(音乐作品、音乐会)成绩合格、论文答辩通过者,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授予艺术硕士专业学位,颁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
      七、报考费用
    考生报考的报考费、体检费、往返路费和食宿费等均自理。
        八、学费及住宿费
    (一)学费标准按北京市相关部门批准的当年标准执行。
    (二)住宿费:校内宿舍每生每学年750元。北京生源的学生一律走读。
    九、学习期间的待遇
    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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