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思维 | 人治思维 |
依据上 | 认为国家的法律是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处理法律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 本质是人高于法或权大于法,它主张凭借个人尤其是掌权者、领导人的个人魅力、德性和才智来治国平天下。 |
方式上 | 以一般性、普遍性的平等对待方式调节社会关系,解决矛盾纠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稳定性和一贯性。 | 漠视规则的普遍适用性,按照个人意志和感情进行治理,治人者以言代法、言出法施、朝令夕改,具有极大的任意性和非理性。 |
价值上 | 强调集中社会大众的意志进行决策和判断,是一种“多数人之治”的思维,避免陷入无政府主义或民主之名搞乱社会。 | 个人说了算的专断思维,虽然有时也强调集思广益进行治理或作出决定,但主要表现为少数个人的集权专断。 |
标准上 | 以法律为最高权威,强调“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 奉领导者个人的意志为最高权威,当法律的权威与个人的权威发生矛盾时,强调个人而非服从法律的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