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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硕考前必备之宪法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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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3 17:3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考研法硕中每一部分都有不同的复习重点,这里就为大家总结一下考研法硕中的宪法学必备知识点。
          三、经济制度
          《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中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集体所有。”
          《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家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三资经济”。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分配原则上要注意:《宪法》第6条规定:“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993年,我国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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