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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法硕:隋唐法律解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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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3 17:3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考研法硕:隋唐法律解读(三)
  1、保辜
  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2、六赃
  “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具体包括:
  (1) 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2) 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的行为。
  (3) 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4) 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 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6) 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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