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47|回复: 0

2016年法律硕士考研刑法考点:贪污贿赂罪

[复制链接]

33万

主题

33万

帖子

100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007237
发表于 2016-7-13 17:3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法是法律硕士考研中最重要的科目之一,其复习要点非常之多,跨考网小编整理法律硕士刑法的重要考点,以下是贪污受贿罪的重要条例,帮助大家快速掌握重点知识,备战2016年考研。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重点法条】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 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相关法条】
《刑法》第91条、第93条、第19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 383条、第394条;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4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27日《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 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有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是贪污罪。认定本罪的关键有三点:一是主体性质,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二是客观方面同时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三是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暂时地使用。
2.关于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本条第2款同时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可见,贪污罪主体并非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虽不具 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依法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成为贪污罪主体。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应依照《刑法》第93条确定。其中“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 人员”是否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当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 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详细内容请见第93条的意思分解) ,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本条的贪污罪定罪处罚。但是,关于村民 小组组长可否成为贪污罪主体,《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有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作了否定性的规定,即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 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而不构成贪污罪。
3.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原则上为公共财产。关于公共财产的范围,应 参《刑法》第91条的规定。同时,还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是当行为人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 司等国有单位的委托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时,其贪污罪的对象仅为国有财产而非其 他公共财产;
二是并非所有的贪污罪的犯罪对象都为公共财产,非公共财产在特定情况下也有可能成为贪 污罪的犯罪对象,即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时,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所在的非国有性质 单位的财产而构成贪污的,犯罪对象可能不属于公共财产。
4.关于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关健在于主体方面,对此《刑法》第271条第1款与第 2款、第272条第1款与第2款作了明确的区别。
5.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 公,数额较大的,根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也应以本条的贪污罪定罪处罚,可见,应当交公的礼物也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6.本条第3款规定,行为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即非国 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共犯,但成立贪污罪共犯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必须是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这是《关 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内容),否则不构成贪污共犯(但可能成立盗窃、诈骗等罪共犯)。同时,《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 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款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 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7.贪污行为,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第383条,原 则上以个人贪污数额5000元为起点,但同时规定,虽然不满5000元的,如果情节较重的,也应认定为贪污罪。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8.注意贪污罪处罚中两个知识点。一是可能适用死刑的法定情形:根据383条第1款第(一) 项的规定,应为个人贪污数额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二是一个法定的从宽处罚情形:根据第383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 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重点法条】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 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93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273条;最高 人民法院2000年2月13日《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3月6日《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 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28日《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 解释》。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挪用公款罪。认定本罪的关键在于本罪客观方面包括密切相联的两层含义:一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应依照《刑法》第93条确定。主观方面是故意,但目的是使用公款,而不是占有公款。
2.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挪用公款的,以本条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3.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根据《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应当依照《刑法》第272条第1款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对此不能比照《刑法》第382条第2款之规定来推理,即不能定挪用公款罪。
4.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所要求的成立犯罪的条件 也不同:一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包括犯罪活动),这种情形原则上不要求挪用公款数额达到较大标准,也不要求挪用时间超过3个月未还;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这种挪用行为要求“数额较大”,但没有挪用时间的要求;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种情形既有数额的要求,也有时间的要求,即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这里的“未还” ,根据《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是指案发前未还。
5.不论挪用公款的具体行为表现为哪一种方式,前提条件必须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才可构成本罪。何谓“归个人使用”,应根据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属于“归个人使用”:一是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是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在此前有不少司法解释对“归个人使用”也作出了解释,但 应以这里所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为准。)
6.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而非仅仅他用),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并从重处罚,而不再定第273 条的挪用特定款物罪。
7.根据本条第1款与第2款的规定可以看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为公款(公共财产中呈货币 或有价证券形态的那部分)和特定款物(特指273条所列七项特定款物)。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的是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如何处罚?能否以挪用公款罪论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对此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刑法》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 用公款罪论处。如果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8.注意挪用公款行为转化为贪污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应以第382条贪污罪定罪处罚。
根据该解释第5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而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幅 度内处罚的挪用公款罪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能够退还但主观上不想退还,则不能定挪用公款罪,而应按贪污罪论处。
9.注意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情形。根据《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可见,如果使用人仅仅知道是行为人利用职务 之便挪用来的公款而使用的,并不构成共犯。
10.注意挪用公款行为中的数罪并罚情形。根据《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主要是在借给他人使用的时候),构成犯罪,依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即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如果行为人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而该非法活动本身又构成犯罪的如走私、赌博等,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重点法条】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 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以受贿论处。
【相关法条】 《刑法》第93条、第184条第2款、第163条第3款、第383条、 第386条、第388条、第399条第3款;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4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日《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受贿罪。认定本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客观方面必须具有二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二是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点不同于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中的索贿) ,而收受贿赂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方面的内容。当然, 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的、非法的利益,至于是否实际上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在所不问。原则上行为人收受贿赂之际,只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 ,就可构成受贿罪。
2.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受贿的典型行为大致有五种情形:一是索贿,即所谓主 动受贿;二是收受贿赂,即所谓被动受贿;三是商业受贿,即本条第2款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而归个人的;四是斡旋受贿, 或称居间受贿、间接受贿,即《刑法》第388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索 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五是所谓的事后受贿,即在职为他人谋利而离退休后收受财物的,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 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3.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界定应根据《刑法》第93条之规定。 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的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本条受贿罪的规定定罪量刑。主体方面的区别,是受贿罪与《刑法》第163条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区别的关键。这一点,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规定得很清楚。
4.注意《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行为与其他四种受贿行为的要件有所不同。首先,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而非一切谋取利益的行为;其次,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实现的,而非行为人自己职务上的直接行为;第三,其他直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行为人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所使然的,他们之间实为一种制约、影响与被制约、被影响的关系。
5.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而谋取该不正当的行为本身又触犯其 他犯罪时,如何处理?法律上并无直接明确的规定,但还是有两点具体的要求:
一是《刑法 》第399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既具有第385条的受贿行为,又有为他人谋 取不正当利益而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行为,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这里遵循的是牵连犯原则。受贿可谓原因行为,徇私枉法或枉法裁判可谓结果行为,二者存在牵连关系;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条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可见,行为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即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本质上看二者 也存在着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但这里要求实行数罪并罚。
6.受贿行为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第386条的要求 ,应当适用383条的规定,即与贪污罪的要求基本一致,原则上以“个人受贿”数额5000元为起点,但同时规定,虽然受贿不满5000元,如果情节较重的,也应认定为受贿罪。对于多 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7.注意受贿罪处罚方面的三个知识点:一是可能适用死刑的法定情形,应为个人受贿数额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二是一个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个人受贿数额在50 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时,如果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刑 事处罚;三是对于索贿行为(主动受贿),根据386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
                                                    首页  上一页  1  
  • 2  
  • 下一页  
  • 末页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GMT+8, 2025-2-22 22:10 , Processed in 0.076860 second(s), 7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